幼儿园该对幼儿承担法定监护责任吗
作者:王汉军 来源:北京市元昊律师事务所 上传时间:2009-12-20
案例
2007年5月,北京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因争抢食物造成幼儿受伤的事件。幼儿王桓与李达吃饭期间发生争抢,李达把夹蛋糕的夹子扔向王桓,导致王桓脸部流血不止。事发之后,在场老师立即将王桓送到医务室处置,随即转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面部裂伤。拆线后王桓留有疤痕。至此,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6988.66元,均为幼儿园垫付。
事件发生后,幼儿园领导和教师及时抢救,积极配合治疗,尽快与双方家长沟通,为帮助双方家长协商赔偿事宜做出了许多努力,但在赔偿问题上,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王桓父母将李达父母和幼儿园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李达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6988.66元。理由是:李达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即父母承担;幼儿进入幼儿园,幼儿的监护人就已经将其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幼儿园在答辩中称:幼儿园对幼儿没有法定监护义务,因此不承担监护责任,虽然幼儿李达不具有行为能力,但是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李达父母则说:孩子是在幼儿园出的事,我们不在孩子身边,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是幼儿园管理不善造成的,幼儿园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给予王桓赔偿。
对受到伤害的王桓应当给予赔偿,李达父母和幼儿园都同意。但是应当由谁来赔偿,李达父母和幼儿园产生了分歧。李达父母认为应当由幼儿园赔偿,幼儿园则认为应当由李达父母赔偿。李达和王桓的父母均要求幼儿园承担监护责任。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法定的监护责任呢?
大家说法
说法一
幼儿在园期间应当由幼儿园承担监护责任。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认知能力,不能分清善恶,也不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所有行为均需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者的看护。幼儿在家长身边,自然由家长看护,幼儿给他人造成伤害时,也应由家长承担责任。但家长把幼儿送到幼儿园后,幼儿脱离了家长的看护,幼儿园理应对其承担看护责任,对幼儿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家长把幼儿送到幼儿园就没有意义了。
说法二
在目前的情况下,认定幼儿园对幼儿承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对幼儿家长和幼儿园之间没有签订委托监护合同的不承担监护责任却有法律规定。
在现有法律中,关于监护人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3.国务院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监护权的转移是要依法进行的,在没有法律规定监护权转移和签订监护权委托合同时,监护权不得认定自行转移。
律师说法
同意第二种意见。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与幼儿园间没有依法办理委托监护手续的,幼儿园不承担法定监护责任;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或者法律有明确规定监护权转移的情形下,幼儿园才承担监护责任。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需有监护人委托与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并且这种合同关系一般要以书面的方式约定,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从目前的实际看,李达、王桓的父母与幼儿园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因而没有形成委托监护关系。幼儿园的责任是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这说明幼儿园在管理幼儿期间是代行使教育、管理幼儿的责任,不承担监护责任。
幼儿的父母承担幼儿的监护责任,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应当配合幼儿园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这说明,父母的监护义务是法定的,配合幼儿园对幼儿在园期间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是监护义务的一项内容。作为无民事行为的幼儿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利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幼儿的法定监护人承担。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用器物将原告致伤,因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侵权行为后果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解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责任,但无证据佐证。幼儿园依法对在园幼儿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而其不是在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原告受伤后,幼儿园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原告主张被告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幼儿园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要求幼儿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法定监护人李达父母,赔偿王桓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1988.66元。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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