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案例及评析: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12-01-30
####年我园发生了一起因幼儿嬉闹而导致的伤害事故,这起损害赔偿诉讼持续了两年。我作为幼儿园的法人,自始至终参加了这起诉讼活动。实践使我深深感到,要维护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园长要学法、懂法。现就这起民事案件的事实,试用法律知识略陈一孔之见,希望能给同仁处理此案以借鉴和启迪。
####年4月30日下午3时许,我园的大班幼儿由教师王某在队前带领到户外活动。幼儿落某站在李某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的一瞬间,二人嬉闹,李某背落某时摔倒,致使自己左股骨折。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及时送李某到医院进行了治疗。李某住院三个月后达临床愈合,幼儿园为李某支付了医药费,并就其他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始终未达成协议,李某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长达两年的诉讼,此案终由一审判决:“幼儿园工作人员对幼儿活动管理不周,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李某、落某未听从管理,违反校园纪律是引起这次伤害的主要原因,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尽管我园在此次事故中无明显过错,但我园本着减少讼争、加强团结的原则,愿意服从法院的判决,承担部分教育责任。
分析与思考
评析一
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伤害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在园幼儿的安全,是每所幼儿园常抓不懈的工作。应该说,近年来各类伤害事故(包括意外事故)已降到了最低限度。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当“阴霾”不期而至时,怎么办?据我们了解,当事园大多恪守善意的“家丑不可外扬”的古训,一味退让,息事宁人,个别当事人家长爱子心切、纠缠不休,这客观上给当事老师造成“有过错”的认识,从而产生极大的精神压力。
在幼儿教育逐步法治化的今天,怎样维护幼儿园的合法权益,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这是幼儿园园长在努力提高办园质量的同时所应时刻提醒自己的。本案例中的园长从实践中深刻感受到依法办园的重要性,深切地呼吁同仁们要学法、懂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评析二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幼儿园在此次伤害事故中是否应该负全部责任。要搞清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在园幼儿与幼儿园之间的关系属何种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等几种形式。家长对子女的监护属法定监护,当家长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后,幼儿园以一种临时监护人的身份承担实际的监护责任,负责保证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幼儿围和家长之间存在一种委托关系,幼儿园的监护职责主要包括保证幼儿受到应有的保育、教育,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预防他们对于他人的人身安全等造成伤害。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幼儿来说,当其造成他人伤害时,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父母一般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应该由父母承担当事幼儿的民事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或学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有以下三方面的限定:(1)受伤害的人或造成伤害的人应当是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学校或者幼儿园在主观上有过错;(3)学校或幼儿园承担的只是适当的而非全部的赔偿责任。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被监护人损伤他人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伤害事件发生在幼儿在园期间,由于监护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幼儿园担负起了委托监护责任,因此,幼儿园由于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例中的落某和李某都是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伤害事件发生在幼儿在园期间,此时幼儿园履行着对幼儿的委托监护责任,依法要担负一定的民事责任,但并不是全部责任。幼儿落某致伤他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落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应由其父母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例应判处幼儿园和落某父母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案例选自《幼儿教育》作者杜钢琴
评析一张咏评析二孙莉莉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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