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户外活动课的法律安全问题

作者:刘春城  来源: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  上传时间:2014-07-15

      2013年5月某日上午9:00左右,在北京某幼儿园上户外体育课,老师组织幼儿往返跑,跑到水泥墙处,摸一下墙,再往回跑,当原告摸到水泥墙时,因水泥墙过硬,造成原告右手腕部受伤骨折,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做了内固定等三个手术。经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幼儿园支付了医疗费5万佘元。但是对于责任认定、家长要求的60万元巨额伤残赔偿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为此,幼儿家长将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要求巨额赔偿。
      经法院委托专业法医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幼儿园作为专业的幼儿教育机构,提供有偿服务,对未成年的无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负有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幼儿园不能充分、有效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幼儿近30万元的各项费用。
      本案的教训、后果对幼儿及其家长和幼儿园都是非常深刻的,对于正在快速成长期的幼儿,幼儿园不可能不开展户外运动课,但是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家长把孩子交给幼儿园,幼儿园就要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课程设置的每个细节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排除一切可能的安全隐患。
      幼儿户外活动、做游戏、体育课是幼儿园伤害最多发、最难预防的意外伤害环节,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便教师在现场,幼儿的伤害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幼儿园如没有尽自己职业“谨慎”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归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教学设施、校园环境硬件存在安全隐患引起。
      如滑梯、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压压板等大型的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幼儿园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尽注意义务,就很容易发生事故。此外,幼儿园校舍中楼房占大多数,幼儿在教室、楼道、走廊内的安全,幼儿上下楼梯的安全,也是幼儿园容易出事故的地方,幼儿园可以在幼儿经常活动的地方,过硬、尖锐的边角棱边等铺设、粘贴弹性柔软材料予以预防解决。
      2.课程设计、规划不够严密,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幼儿园组织户外活动或者体育运动课,必须结合校园的具体环境,仔细、严密策划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把每一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全部想到,并且找到排除隐患的方案予以实施解决,如果组织不够严密,教师思想上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本文讲到的往返跑就没有考虑水泥墙的坚硬性,没有考虑幼儿的身心发育水平。一是幼儿本身对摸墙的力度把握没有概念,二是孩子在高速奔跑时身体的控制力就会降低,很容易因为速度冲击把手弄骨折或者摔到受伤,因此幼儿园需要考虑每一个运动项目的危险性并且站在幼儿的角度考虑,本案其实完全可以通过在墙上加装海绵垫或者什么也不摸而只是跑到一条线就回来。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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