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伤害事故中免责,不是不可以——例谈幼儿园免责的N种情形

作者:武祥海  来源:江苏教育报刊社  上传时间:2017-10-05

  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须承担法律责任。有些幼儿伤害事故虽然发生在幼儿园,或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但由于不是幼儿园的过错而是其他原因所致,因此幼儿园不承担法律责任。现结合有关案例,谈一谈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可以免责的几种情形。  

    基于正当理由而免责  

    正当理由是指幼儿园虽实施了对幼儿构成伤害的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以紧急避险为例,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  

    【示例】2016年3月17日,东方红幼儿园组织幼儿春游。在过马路的时候,突然一辆疾驶的轿车向幼儿队伍开来。情急之下,教师A迅速挡在幼儿前面,并将幼儿推向安全地带。孰料,一名幼儿不慎被推倒摔伤头部,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

    本案中,由于教师A“推”幼儿的行为是为了使幼儿免受更大的损害,应判定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可知,东方红幼儿园对受伤幼儿可不负法律责任,而应由轿车司机承担民事责任。但若受伤幼儿无法获得轿车司机的民事赔偿,则东方红幼儿园可能会被判定予以适当赔偿。考虑到幼儿园与幼儿的特殊关系,应当严格掌握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基于外来原因引起而免责  

    即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根据外来原因的不同,可分为:  

    1.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雷击、洪水、暴风雪等。  

    2.因受害幼儿或其监护人责任而引发的伤害事故。这里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幼儿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幼儿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幼儿园;二是幼儿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幼儿园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  

    【示例】5岁的红红就读于蓝月亮幼儿园中二班。2016年4月20日上午,红红在幼儿园户外自由活动时突然摔倒,致使额头肿起,太阳穴上方被擦伤。幼儿园随即将红红送到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颅内未见血肿,左侧颅窝蛛网膜下腔囊肿。4月23日,红红又被送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外侧裂蛛网膜囊肿,并在该医院做了囊肿切除术,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红红家长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承担红红因受伤所花费的一切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医书记载,颅内蛛网膜囊肿的整个病程进展缓慢,长期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本案中,红红突然摔倒受伤系因患该病所致,且家长并没有将红红平时常有摔倒的症状告诉幼儿园,因而幼儿园也不可能根据红红的特异体质进行特别的谨慎注意义务。因此,幼儿园对红红受伤并无过错,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3.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幼儿的伤害完全是由幼儿园和幼儿及其家长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该第三人可以是受伤害幼儿所在幼儿园的其他幼儿,也可以是园外的其他第三人,如在幼儿园组织的一些园外实践活动中,有过错的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幼儿园以外的活动组织。  

    【示例】2016年6月2日上午,未来星幼儿园组织幼儿进行晨间锻炼活动。突然,从幼儿园外扔迸一块小石头,砸伤了正在从事锻炼活动的琳琳小朋友,幼儿园及时对琳琳进行了救治。经查,该石头是7岁小学生舟舟途经幼儿园上学时顺手扔进幼儿园的。家长以幼儿园没有保护好琳琳为由,要求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了在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免除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琳琳受伤系舟舟扔石头所致,幼儿园对琳琳及时进行了救治,不存在过错,因而幼儿园可以免责。但若幼儿园在琳琳受伤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治,致使琳琳受伤后果更严重,则幼儿园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由于本案中琳琳家长选择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幼儿园应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向第三人追偿,即舟舟的监护人(舟舟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当然,琳琳家长也可直接选择向舟舟的监护人主张权利。  

    基于法定事由而免责  

    即幼儿园虽然对幼儿伤害事故负法律责任,但基于法律事实而免责。这里主要是指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请求的法定有效期限。  

    【示例】2015年3月12日,鹏鹏小朋友在金星星幼儿园组织的植树活动中不慎摔伤头部,并致使右手骨折。幼儿园当即将鹏鹏送往医院治疗,并通知鹏鹏母亲钱女士到医院缴纳医疗费。2016年4月5日,钱女士的律师朋友告诉她鹏鹏摔伤系幼儿园组织秋游活动时照顾与保护不力所致,并非意外事故,幼儿园存在过错,应向幼儿园索赔,故钱女士向幼儿园提起了赔偿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知,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般而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本案中,幼儿园即使有过错,但由于钱女士是在伤害事故发生一年后才要求赔偿的,则幼儿园可以钱女士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免责。  

    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1.非管理职责内的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行为并无不当可免责。幼儿园如果行为并无不当,那么其对在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不负责任。一般而言,幼儿园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均非幼儿园的工作时间,不在幼儿园的管理职责范围之内。  

    【示例】甜甜就读于天地城幼儿园大一班。2016年5月10日幼儿园放学后,甜甜让妈妈带她在幼儿园操场上玩滑梯。甜甜不小心从滑梯上摔了下来,造成左手骨折。甜甜妈妈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受的伤,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在幼儿园放学之后,幼儿园已将甜甜交给其妈妈,幼儿园对甜甜的照顾、管理与保护之责已经完成。由于甜甜受伤不在幼儿园的管理职责范围之内,且幼儿园滑梯符合安全标准,因此幼儿园不承担法律责任。  

    2.因意外事故所引发的幼儿伤害,幼儿园未违规可免责。意外事故又称意外事件,是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是外在于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的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它表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从这一概念上来看,意外事故应完全属于免责的范围。但是,意外事故作为抗辩事由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意外事故是不可预见的;第二,意外事故是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已经尽到了应当尽到和能够尽到的注意,或者行为人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第三,意外事故是偶然发生的事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示例】2016年9月13日,幼儿在李老师的指导下玩“老狼老狼几点钟”的追逐游戏。活动前,李老师已经带领幼儿做好了相关准备工作。活动中,亮亮小朋友被扮演老狼角色的强强定为追逐目标。不料在一次转身奔跑躲闪中,亮亮突然一下子失去平衡,摔成骨折。李老师立即与幼儿园保健医生为亮亮骨折处进行了固定,并送往医院治疗。事后,亮亮的家长向幼儿园和强强的家长提出伤害索赔。  

    本案中,亮亮受伤害的事实存在,但教师、强强均无过错,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原因是:李老师对体育游戏的组织合理,游戏前检查清理了场地、对游戏玩法和注意事项作了详细说明,并适当安排了准备活动,且游戏时李老师一直在旁看护;而强强也没有违反体育游戏规则,没有故意伤害亮亮。因此,亮亮的跌倒属于意外,这是教师在主观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可知,李老师和强强都没有过错,因此都无需承担责任。  

    但是,在幼儿意外伤害事故中由于幼儿园、教师、幼儿几方面都没有过错,如果事故的后果完全由受害的一方承担则有失公正,因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如果说幼儿园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话,则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的,而不是因为幼儿园有过错。  

    总而言之,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要积极做好责任构成、举证责任、责任承担等的抗辩工作,根据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从而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对上述例谈的免责案件,切不可严格地一一对应,由于法律的严谨性、法官的把握度以及案件的复杂性等,即使一点细微的差别都可能导致案件审判结果大相径庭,因此上述案例仅供参考,有不当之处还请斧正。  

原载《山东教育.幼教园地》(济南),2017.1/2.36~38

摘自:《幼儿教育导读》2017.06下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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