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建议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12-10-07
关于《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建议
 
一、问题:
 
据有关部门对全国11个城市4.3万名幼儿及中、小学生进行的意外伤害调查显示,每年我国有20%-40%的儿童因意外伤害需要给予医学关注。儿童意外伤害,已被视为当今最严重的社会、经济、医疗问题之一。
 
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使更多的孩子接受正规的学前教育,幼儿园不仅接收3-6岁入园儿童,还把受教育者范围扩展到3岁以下。目前在北京2-6岁幼儿入托率已达90%以上,幼儿园承担了全社会大部分孩子的教育和看护责任。服务对象的增加,幼儿活动范围的扩大和活动形式的多样,使幼儿意外伤害的机率也自然上升。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幸事故发生后,许多幼儿园在处理过程中,因为没有专门的处理在园幼儿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某些纠纷无法可依,从而一拖再拖,给幼儿身心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都带来不良影响;另外,幼儿在园发生意外事故,因为缺乏明确的处理办法,给教师工作带来一定压力,使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谨小甚微,有些幼儿园不敢组织园外社会活动,不敢开展大运动量的体育活动,对孩子过度保护和照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代幼儿的成长和健康发展。
 
二、分析:
 
幼儿园的事故处理,一直是我国法律的薄弱环节。目前,我市还没有关于幼儿在园伤害如何处理的规范性规定。从宏观上来看,这与幼教事业的蓬勃发展极不相称,不利于幼教改革的深入发展、不利于幼教事业健康发展。从微观上看,幼儿园出现事故后就如何合理地解决,缺乏一些法律依据,不能很好地保护园方、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由于没有合理的法律保护,给教师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影响了师资队伍的稳定,影响了幼儿园日常工作质量的提高。同时,也很难保证保护幼儿、幼儿园和家长各自的合法权益。
 
三、建议:
 
1、完善幼儿园有关立法,明确相关责任:
 
从我国的《教育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教育部新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看,各项法规和条例并没有对幼儿园是否是幼儿在园学习、生活期间的监护人资格进行明确规定;对学生家长和幼儿园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承担范围以及赔偿方法等都缺乏相应规定。这一方面使得与之相关的司法审判活动缺乏法律依据,增加了其工作难度;另一方面也使得幼儿园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护。因此,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幼儿园的责任迫在眉睫。建议出台《幼儿园幼儿伤害处理办法》。
 
2、建立和健全幼儿园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由于幼儿园一般为非赢利性机构,其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如果幼儿园承担巨额赔偿,势必对幼儿园的正常办学造成影响,而让负有直接责任的教师承担也不现实,对此,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幼儿园保险制度,设立事故基金或依法将幼儿园事故纳入责任保险,另外,也可将幼儿加入保险纳入规定中,从而转移幼儿园的赔偿风险,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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