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园服事件的法律分析
作者:李小红 来源: 上传时间:2012-09-26
案例简介:
2011年9月,广州市某公办幼儿园在开学当天即发给家长一份收费通知:孩子入园前需一次性购买28套园服,费用总计为1O69元。且该园在《新生园服明细和操作提示》中明确要求家长“于家长会当天在班主任处领取园服订购回条,并于新生家长会后交回”。
部分家长认为幼儿园卖园服是乱收费,是幼儿园众多的“创收”手段之一。幼儿园解释说购买园服只是建议,家长可自愿购买,幼儿园并没有通过园服“创收”。
律师分析:
1.幼儿园变相强收园服费是否属于乱收费?
幼儿园变相强收园服费应属违规收费。
一般来说,幼儿园收费项目大致有两种:应收费和代收费。保教费、寄宿费、伙食费等为应收费,这类收费应经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民个人及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合作举办幼儿园的,可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但应报物价管理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他各类幼儿园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级收费,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本案中该园为公办幼儿园,任何收费均应获得收费许可证。根据此规定,在公办幼儿园核准的收费项目里,园服费并不在此列,它应该归人代收费。
代收费是幼儿园代为收取的与幼儿学习生活有关的费用,如各类书本费、保险费等。对代收费,幼儿园要坚持“幼儿(及其监护人)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但是从《新生园服明细和操作提示》与“收费通知”的字里行间看不出任何可自愿选择的意思,实际上该幼儿园是利用优势地位而实施的一种变相强制收费行为。
2.幼儿园若存在吃回扣现象,则应受何种处罚?
该园如果真的存在吃回扣现象,或者其与相关企业有其他的利益关联,那么该园以及相关涉事人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轻者警告、罚款等,重者吊销教师资格、停止办园等。刑罚则涉及“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种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述行为,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受贿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律师建议:
幼儿统一穿着园服,有利于培植校园文化、规范幼儿行为,减少幼儿攀比现象;有利于为幼儿营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增强幼儿的集体荣誉感。但是,幼儿园不能借此强制家长购买园服,对于园服的购买,应该坚持“幼儿(及其监护人)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代收费的管理原则。如果幼儿园可以做到这一点,也并不违反规定。
但是,幼儿在园不穿园服也是十分有意义的,如今社会倡导人们的个性发展,幼儿尚处于个性初具雏形的时期,统一着装不利于其个性的发展,所以,幼儿园完全不必因为园服如何收费而大伤脑筋,甚至不慎触犯法律。
摘编自《早期教育.教师》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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