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幼儿受伤所引发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赵艳婕  来源: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  上传时间:2009-11-23

 

2009年4月13日16:30分,东方红幼儿园规定的家长接孩子离园时间已到。中一班教师王某将幼儿田田交给了来接他的妈妈,但田田不肯回家,哭闹着要去操场上玩滑梯。孰料,田田在玩滑梯时不慎跌落下来,右胳膊摔成骨折,构成了九级伤残。
问题一:田田妈妈要求幼儿园承担田田的所有医疗费。并要求给予营养费、护理费以及伤残费等。请问,幼儿园应为此伤害事故担责吗?
答:一般而言,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幼儿园工作时间以外,幼儿自行滞留幼儿园或者自行到园,此间发生的幼儿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如果幼儿园行为并无不当,则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判定东方红幼儿园是否担责,主要是看其行为有无不当。
本案中,教师王某在幼儿园放学后将田田交给其妈妈,也就将幼儿园对田田的安全、保护等责任转移到田田的监护人身上。田田是在其妈妈的带领下滞留幼儿园玩滑梯的,由于放学后的时间已不属于幼儿园的工作时间,且幼儿园已将田田安全地交给其监护人,所以幼儿园就不再对田田负管理方面的职责,因而也就无须担责。
问题二:由于东方红幼儿园拒不担责。田田父亲带领多人到幼儿园闹事。副园长李某前来与他们讲理,不料被田田爸爸一拳打在鼻子上。致使鼻子严重变形,李某因治疗鼻子花了24893元。李某要求幼儿园按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遭到幼儿园拒绝。李某便向当地劳动和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李某系退休教师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为由不予受理。请问:李某退休后受聘幼儿园而重新工作并因工受伤。是否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如果不能,又该如何解决退休教师在工作中发生伤害的赔偿问题呢?
答:教师退休后若重新接受聘用,则与返聘的原幼儿园或新的幼儿园形成民法上的雇佣关系,但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或者公办幼儿园聘用制中的聘用关系。因此,退休教师也就不具备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中的合法主体资格,因而不能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李某如果和幼儿园在聘用协议中对因工受伤待遇有约定,则可与幼儿园协商按协议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则可要求幼儿园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标准赔付。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即由法院按照雇佣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来解决因工受伤赔偿的问题。除此外,李某完全可以要求田田爸爸赔偿因鼻子受伤而花费的一切费用,包括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也就是说,李某同时可以获得幼儿园和田田爸爸的赔偿,二者不存在竞合关系。
问题三:东方红幼儿园若想降低聘用退休教师的用工风险,可采取何种措施?
答:由于退休教师已从社会保险的缴纳义务人转变为受益人,新的聘用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第4条的倡导性规定:“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教师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知,东方红幼儿园可以通过自行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来降低聘用退休教师的用工风险。
问题四:东方红幼儿园为李某购买了商业保险,李某的原单位又为其办理了社会医疗保险。请问:李某是否可以因此而获得“双赔付”呢?
答:保险只是对未来风险的一种经济补偿,其最基本原则之一是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的损失,不能因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应用在商业医疗保险中,偿付以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最高限额,最多只能获得100%的赔付。因此,李某不能获得双赔付。
当然,对于已经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教师在另外购买商业医保时,只要注意挑选险种不涵盖社会医疗保险的,如住院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还是可取的。如果是幼儿园集体投保,还可以考虑选择商业保险公司专门为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而设计的各种补充型医疗保险,以弥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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