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幼儿间的伤害埋单
作者:梁坤 来源:山东省菏泽学院 上传时间:2010-10-02
2009年11月8日下午,喜羊羊幼儿园大二班的幼儿正在自由阅读。教师王某和林某忙于制作教具,便暂让值日生辉辉维持纪律。幼儿玲玲多次与其他幼儿吵闹,辉辉就拿着手中的故事书敲打玲玲头部,诱发其癫痫病发作。幼儿园立即将玲玲送往医院救治,共花去医疗费9764元。
【问题一】玲玲家长要求喜羊羊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但喜羊羊幼儿园认为玲玲受伤系辉辉所致,应由辉辉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谁应为玲玲受伤担责?
参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管理学生(幼儿)的权利,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王某和林某即使再忙,也不能将管理幼儿的职权转移给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辉辉,其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幼儿园应对其教职工的职务行为负责,所以喜羊羊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辉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要求维持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幼儿园承担,而不应由辉辉的监护人承担。
【问题二】玲玲病愈入园的当天上午,是教师张某带班,他不知道玲玲和辉辉有矛盾。在户外活动时,玲玲突然奔到辉辉身后将其推倒,致使辉辉左胳膊摔成骨折。请问:喜羊羊幼儿园应为辉辉受伤担责吗?
玲玲的行为是导致辉辉受伤的直接原因,其是这次伤害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教师王某不知道玲玲和辉辉之间有矛盾,也就无法预见到玲玲蓄意报复的企图,更无法制止其突发的报复行为。故教师王某和喜羊羊幼儿园在此次伤害事故中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玲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对其行为负责,所以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问题三】在一次户外活动中,玲玲和辉辉被教师李某分为一组玩篮球。李某发现他俩玩有危险性的“传接球”游戏便予以制止。但他俩趁李某指导另一幼儿时仍继续玩“传接球”游戏。不料,辉辉传出去的球突然砸在了玲玲的鼻梁上,造成玲玲鼻骨骨折。请问:喜羊羊幼儿园应为玲玲受伤担责吗?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应看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教师李某发现玲玲和辉辉违规玩球时便及时予以制止,至于他俩后来的“突然行动”是李某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因此幼儿园在管理上并无不当。
另外,如果玲玲家长没有证据证明辉辉是故意伤害玲玲的身体或者严重违反了竞技规则,那么辉辉砸伤玲玲的行为只是体育运动竞技比赛中合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故辉辉家长和玲玲家长以及幼儿园可依公平原则各承担三分之一的经济损失。
【问题四】在玩“老鹰捉小鸡”游戏中,玲玲在追逐其他小朋友时与辉辉相撞,导致辉辉眼、脸部受伤,损伤已达lO级伤残程度。请问:谁为辉辉受伤担责?
辉辉受伤事件系幼儿园游戏期间发生的,其性质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就玲玲而言,她按照老师的要求进行游戏活动,并无过错。再者要求幼儿在游戏中没有偏差实属不尽情理之苛求。就幼儿园而言,教师按照课程安排实施游戏教学并无不当,且幼儿相撞发生于瞬间,要求教师采取措施以避免亦不切实际。如果教师不存在管理上的缺陷,教师则无过错。
因此,辉辉受伤事件应属意外事故,在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可按公平原则,酌情承担辉辉的损失。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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