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贝校园受伤法律责任谁承担

作者:王蒙蒙  来源:  上传时间:2014-07-14

      一条网上求助信息,让无数人牵挂着海南三亚“熊猫血”的受伤学生,但最终该学生还是因为伤势过重而抢救无效。近年来,各种类型的校园伤害案屡见报端,让人不禁扼腕,究竟如何才能避免校园伤害,一时也成为热点。诸如中小学取消体育课、不再组织外出活动等看似一劳永逸的措施也被讨论和施行,只让孩子们乖乖坐在教室里,不但遏制了学生的体育发展,也让孩子们失去了很多学习乐趣和接触社会的机会,而后者则是孩子人生发展的必经阶段,是今后独立的基础。
      从校园伤害的很多个例看,受害者不单单是学生和家长,学校往往也是受害者。仔细分析,造成校园伤害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家庭教育的不当或缺失、学校教育和管理的不完善和偏离、个别施暴者的思想和行为的失范、来自于社会的不良诱惑以及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欠缺。每一起校园伤害案件的出现,都是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那么一旦发生校园伤害,究竟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幼儿园的打闹伤了谁
      欣欣是一名四岁的女孩,欣欣妈妈从幼儿园接欣欣回家以后,发现欣欣的背上有伤痕,而且耳后还有血迹。经过询问,孩子说是和另一个小朋友笑笑打闹时被笑笑推倒,造成耳后出血,并且幼儿园老师说欣欣和笑笑打架不对,所以打了欣欣和笑笑的后背,欣欣和笑笑都受了伤。欣欣妈妈向幼儿园提出此事,经协商无果后,欣欣妈妈以欣欣的名义将幼儿园、笑笑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医药费等损失5000元。同时笑笑的监护人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笑笑的医药费等共计3000元。
      最后法院判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幼儿园教师不当教育导致欣欣和笑笑两名幼儿受伤,构成侵权行为,应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在欣欣所受伤害中,还有一部分是由于笑笑的行为导致的,因此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幼儿园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其教育管理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在这个案例中,两名幼儿受到幼儿园教师的责打后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指单位应当承担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造成侵权的法律责任。幼儿园老师在幼儿园的教育和管理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该名老师行为有过错的,幼儿园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此外,如果该名教师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或者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欣欣受到的伤害还有一部分是因为笑笑推倒造成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笑笑推倒欣欣造成欣欣受伤,应是侵权行为,但是笑笑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是他的监护人。这里监护人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只要被监护人侵犯他人权益的,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幼儿园在笑笑造成欣欣受伤的侵权中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规定是指学校和教育机构在第三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时承担的补充责任,即如果侵权事实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么首先承担责任的是第三人,但是如果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承担责任的首先是侵权人,学校等承担的是与自己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其归责原则仍是过错责任。
      最后法院判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幼儿园教师不当教育导致欣欣和笑笑两名幼儿受伤,构成侵权行为,应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在欣欣所受伤害中,还有一部分是由于笑笑的行为导致的,因此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幼儿园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其教育管理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编自《法庭内外》(京),2013.8.42~43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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