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成年人在园受伤,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13-12-12
5月,岱岳区山口镇某村级幼儿园小朋友邵某在上学期间,头后部受伤。
受伤原因不详,老师讲是孩子自己摔倒撞至墙楞角碰伤,其他幼儿讲是有同学将邵某坐的椅子抽掉诓倒摔伤。
随后,幼儿园老师带孩子去镇卫生院就诊,经医院诊断后给予处理,头皮缝了6针,并予包扎,嘱每隔3天换药一次。
幼儿园老师在处理完毕后给邵某家长打电话告知,并保证就诊以及以后换药费用由学校出。后来,学校老师买了营养品看望了邵某。由于学校态度较好,且患儿自己也说不明白到底是怎样受伤的,家长也未予追究。
像这种在校发生的学生受伤害事件屡见不鲜,大都能和平解决,也有解决不当而诉至法庭的,究其根结在于学校到底应不应当承担责任。
【点评】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在校生活期间,因学校未尽必要安全保护、监管之责而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幼儿、学生等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如下:
l、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保护之责;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并应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安排相应的教学内容,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生活设施,同时根据招收学生年龄尚小、安全防范意识差、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应当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履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管职能,以避免校园侵害事件的发生。幼儿园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背离了法定的安全保护义务。
2、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根据《民法通则》l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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