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拿大幼儿园园长标准的比较研究
作者:吴小平 来源:华东师范大学 上传时间:2017-10-05
园长专业化是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前提。在促进园长专业化实践中,制定专业标准或职业标准是其中重要方式之一。2006年,接受加拿大人力资源部(HRSDC)资助的加拿大儿童保育教师协会(CCHRSC)制定了《儿童保育机构主管职业标准》,2013年又进行了修订。2015年我国教育部也颁布了《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试行)。两国的标准都对各自国家的园长应具备的基本专业素质进行了规范。通过对两份标准的出台背景、框架指标和标准内容等进行比较,了解两者特点与异同,可以为我国园长任职资格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
一、中、加园长标准出台背景
加拿大制定园长职业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基于加拿大学前教育系统保教分离的特点。加拿大5岁以下幼儿保教由市场力量运作,缺乏政府的具体支持和监管,幼儿保教质量很大程度上依赖园长“把关”,园长的专业素质在机构保教品质保障方面及其重要,因此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来规范机构园长的专业素质。其二,基于加拿大地方分权的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加拿大直接负责教育的是省/特区政府,各地对园长资格与培训要求不一,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园长水平良莠不齐,影响学前教育质量整体提升,因此需要有全国性的职业标准保障园长最低限度质量。其三,基于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评估报告的反思。2002年至2004年,OECD对包括加拿大在内的21个国家的儿童早期保教政策进行评估。2004年发布的评估报告——《儿童早期教育与保育政策:加拿大篇》认为加拿大幼儿保育机构的质量令人担忧,教师的资格认证与培训、教师招聘与教师留任不尽人意。这份报告对加拿大各级政府及学前教育界造成极大触动,各界开始反思加拿大幼儿保教的发展现状,探索提升幼儿保教质量的途径。在此背景下,CCHRSC历经两年,于2006年制定出《儿童保育机构主管职业标准》。
我国制定园长专业标准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基于园长对于学前教育质量的“守门人”作用。我国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权负责幼儿园内部和外部的所有事务,园长的管理和领导决定幼儿园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品质,影响我国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二是基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lO一2020年)》明确提出要“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促进校长专业化,提高校长管理水平”。2012年先后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正式把“制订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提高园长专业化水平”列为国家教育重要发展项目。三是顺应我国幼儿园园长队伍专业建设需要。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颁布之后,幼儿教师和幼儿园园长的专业发展受到高度重视,各级各类的园长培训开展得如火如荼。然而对于当前幼儿园园长应该具有什么样的专业素质还缺乏一致性的看法,教育部将研究制定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列为2014年重点工作,并在2015年出台相关标准。
二、中、加园长标准框架的比较
加拿大园长标准由两部分构成:前言、职业要求。其中前言部分界定了职业标准与园长的概念,介绍了标准的制定目的、标准的框架、适用范围、修订过程及制定主体;职业要求部分根据园长的职责分成八个章节,具体介绍了园长的专业任务和专业要求。
我国园长标准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言,陈述我国园长标准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界定园长和专业标准的概念与作用;第二部分是办学理念,提出园长应具有以德为先、幼儿为本、引领发展、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的理念,这部分内容是我国园长专业标准特有的,结构与我国其他校长专业标准类似;第三部分是专业要求,从专业理解与认识、专业知识与方法、专业能力与行为三个维度对园长六个专业职责领域提出专业要求,这是园长专业标准的核心部分;最后一部分是实施意见,提出标准的使用对象,并对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园长培训机构、园长等相关利益者提出实施标准的建议和要求。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两国标准都对园长和标准进行了界定,都包括了标准的制定目的、专业职责与专业要求、标准的适用对象。其体系上的差异主要表现为:第一,我国园长标准对幼儿园园长提出办学理念方面的要求,把专业精神与态度单独列出来,体现对园长专业态度培养的重视。加拿大没有用专门的章节介绍园长专业精神和态度,而是把这些渗透到职业要求的具体描述中。第二,我国园长标准用专门章节介绍标准的实施意见,为各利益相关者如何实施标准确定方向,也为更加具体的园长资格标准制定等提供方向,它是一种必须执行的硬性要求。加拿大园长标准只在前言部分,简单描述各利益相关者可以分别从标准获得哪些益处,另外在配套材料中专门对幼儿教师、园长、培训机构和培训者、政策制定者提出如何使用标准的建议,属于推荐性标准。第三,在前言部分,加拿大园长标准的内容更加丰富。除了相关概念界定、制定目标之外,还介绍了标准框架、适用范围、制定主体。对标准框架的说明可以帮助读者更好使用标准,适用范围的介绍主要考虑加拿大保育机构种类多样,需要界定适用对象,而专门对标准制定组织进行介绍则方便读者通过了解标准制定主体来判断该标准的科学性。
三、中、加园长标准内容的比较
素质要求是园长标准的落脚点和主体内容。素质要求的表现结构上,两国标准都采用“专业职责一专业要求”的形式,符合“先角色后素质”的园长专业标准制定原则,即标准制定过程中遵循“确定职业角色——分析各角色的主要工作——探讨完成这些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素养”的研究理路。接下来,我们从专业职责和专业要求两个方面分别比较两国标准的内容。
(一)中、加园长专业职责的比较
加拿大标准要求园长履行“儿童发展与教育”“与他人合作”“人力资源”“财务管理”“机构运营”“卫生与安全”“领导力”与“交流”等八项专业职责,每项专业职责由若干专业任务构成,每项任务又分解成更加具体的子任务。从专业职责到专业任务,再到子任务,层层分解,相互联系,构成园长整个专业职责体系。
我国标准涵盖“规划幼儿园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保育与教育”“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试外部环境”等六项专业职责,涉及园长作为领导者、教育者和管理者的价值领导、教学领导和组织领导三大范畴的工作。
从两国园长标准的专业职责比较看,共性在于两者都涵盖机构发展规划、保育与教育领导、人事管理、内部管理、外部合作等职责,尽管表述方式和细节内容有所差异,但所指向的内涵基本相同。当然,两份标准也具有较大差异:第一,专业职责的表现形式不同。我国的专业职责没有层次划分,加拿大的有比较清晰的层次划分,其对每个职责的内容有更细的划分,例如人力资源管理,就划分成“教师招聘”“教师管理”两个任务,在任务之下分解出更细的子任务。相比较,加拿大标准的专业职责划分更具有结构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第二,专业职责的数量不同。我国的专业职责有六项,加拿大的专业职责有八项,根据两者内容的匹配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具有特色的园长专业职责是“营造育人文化”,体现我国关注幼儿园文化对幼儿和幼儿园的重要价值以及园长在幼儿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拿大具有特色的专业职责是在“领导力”“交流”方面,两种职责都指向园长个人专业发展,相比较,我国更强调园长对集体、对幼儿的职责,对园长自身的职责强调较少。第三,“内部管理”职责的侧重点不同。与我国标准的“优化内部管理”职责相对应,加拿大的标准划分出“财务管理”“机构运营”“卫生与安全”三大专业职责,突出了财务管理和卫生与安全在托幼机构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我国的“优化内部管理”虽然也提到幼儿园的财务资产管理、卫生保健和安全保卫等内容,但相比较加拿大单独列出,还显得不够重视,特别是财务管理仅在一句话中顺带提到,这与实践中我国园长在幼儿园财务管理中的角色不相匹配。第四,人事管理方面侧重点不同。加拿大更加重视园长具体的管理工作,内容涵盖教师的雇佣和教师的管理,对教师专业发展的促进则作为教师管理的一部分内容,我国更加强调园长对教师专业成长的引领,没有教师雇佣方面的职责要求,也没有细节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中、加园长专业要求的比较
加拿大标准对每个专业任务提出适用于所有子任务的共同知识,例如在“管理教师”任务方面要求园长掌握机构组织的宗旨、哲学理念、愿景、目标和核心价值观,机构的课程与项目、组织架构、政策与程序;熟悉联邦、省/特区及市级诸如师生比、师资补充、劳动标准、雇用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熟悉工会协议等方面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加拿大的标准对每个子任务提出必备的核心知识、必备的技能与能力两个维度的专业素质要求,如人力资源方面的专业职责总共包括112条的专业素养要求,不同的子任务所要求具备的核心知识和技能与能力数量不同。以“管理教师”任务下的教师监管为例(见表1),加拿大园长要进行教师监管,需要知道四个方面的知识,掌握完成八个方面工作内容的技能和能力。
我国标准直接对各专业职责提出专业理解与认识、专业知识与方法、专业能力与行为等三个维度的专业素质要求,每个专业职责包含相同数量的1O条专业素质要求。以专业职责“引领教师成长”为例(见表2),我国园长标准从专业态度、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三个方面展示每个专业职责对应的专业要求。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两国标准都强调以能力为重,突出园长在机构管理中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每项专业职责的能力和技能要求在条目数量上都多于其他专业素质要求。加拿大标准中绝大部分的能力与技能要求条目数量多于核心知识的要求,如教师监管任务中,能力与技能要求就多出4条。我国标准中所有专业能力与行为的要求都是4条,而其他两个维度都是3条。但是,两国的标准也存在较多差异。第一,划分维度不同。我国的园长专业素质要求包括专业态度、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三个维度,加拿大的标准只列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两个维度。事实上,加拿大专业态度方面的要求已经渗透到具体的知识和能力要求中,以“优化内部管理”下要求的“崇尚以德治园,注重园长榜样示范、人格魅力、专业引领在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为例,这一条在我国标准中属于专业理解与认识,而在加拿大标准中,它被细化为多个子任务,以核心知识、能力与技能的方式展现,可见,加拿大的标准“实体化”了专业态度。第二,可操作程度不同。加拿大专业职责经过双重分解,对每项子任务提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要求都比较具体,可操作性强,我国的标准直接提出每项专业职责所需具备的专业态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大部分要求属于高度浓缩、概括化表述,没有落实到具体要求上,可操作性不强,这可能因为我国的专业标准属于任职资格标准的上位文件,需要保持一定的普适性。第三,语言表述特点不同。加拿大标准用于描述专业要求的语言平实、简洁,直接指向园长具体的工作行为,比较容易理解。我国标准用于描述专业要求的语言相对抽象,每条专业要求承载内容较多,需要花时间分析领会,可能会对一线使用者的理解与运用造成一定困难。
四、对我国园长任职资格标准的启示
(一)重视园长的自身专业进修
加拿大标准突出园长的“领导力”和“交流”方面的专业职责,这两方面的职责指向园长的个人专业进修,强调园长对自身专业发展的职责。例如“领导力”职责强调园长能通过个人和专业水平获得家长、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和尊重。个人和专业水平体现在支持组织变革、管理时间、做好自我照顾的模范、倡导优质幼儿教育与保育、提倡多元化、展现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素质。“交流”职责强调园长重视有效交流的重要性,能够运用好各种交流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强的书面和口语交流技能,具体表现在使用倾听技巧、展示口语表达技能、使用书写技能、准备报告、使用交流技术、组织会议等方面的素质。我国的标准指向园长对外的职责,更加重视的是园长完成教师、幼儿园、家长、社区等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要求,对园长个人的关注较少,仅在社会文化方面有一些要求。虽然我国标准也提及园长对幼儿园整体工作的领导,以及园长与教师、家长、社区的互动合作,但是对于领导所需的领导力以及互动合作所需的沟通力缺乏具体要求。然而在实践中,提升个人的领导力、沟通交流能力却是园长专业发展的重要课题,忽视这方面内容将严重削弱园长标准在园长培训、园长工作上的指导效力。因此,在今后园长任职资格标准的制定中可以考虑园长在领导力和沟通交流方面的专业素质。
(二)突出园长的财务管理素质
一间幼儿园,就像一个商业机构或者家庭,如果管理者不能有效使用财务资源,就不可能长久生存下去,因此,园长应该具备经营一所幼儿园所必需的财务管理素质。幼儿园的财务管理涵盖单位预算管理、收入与支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幼儿园财务管理主要由园长负责,即使有诸如会计、出纳等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园长也会参与到财务方面的决策过程中。在加拿大,园长负责保育机构的日常财务管理,管理和监督机构的收入与支出,这方面的职责在《保育机构主管职业标准》中被单独列出一章,分成管理预算、管理收人与支出两大任务,真正在标准中反映财务管理在保育机构管理中的重要地位。相比较,虽然财务管理是我国园长的重要工作职责,但是在园长专业标准中,仅提及园长要掌握幼儿园财务资产的管理方法与实务,对财务管理在我国幼儿园管理中的作用明显重视不够。这种偏差尤其不利于刚入职园长的专业发展,根据目前园长专业发展阶段的研究,新入职的园长正处于求生期,面临如何整理现有工作的问题,在这个阶段他们更需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技能,从而更好适应自己的角色转换。因此,如果园长任职资格标准能提出园长财务管理方面的具体专业要求,引导园长资格培训重视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培养,将更好帮助刚获得任职资格的园长顺利渡过专业发展的求生期。
(三)平衡园长人事管理的角色
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园长的核心工作之一。中国和加拿大的标准都把人事管理单独列出作为园长的专业职责。不同在于,加拿大标准侧重园长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把雇佣教师的职责和管理教师的职责放在同等重要位置,突出园长在人事管理中的管理者角色。我国标准侧重园长在教师发展的各个阶段对发展的各个领域进行专业引领,突出园长在人事管理中的领导者角色。两种角色对于幼儿园来说都很重要,领导者角色使园长“做正确的事情”,而管理者则使园长“把事情做正确”。我国标准对园长在人事管理中的角色定位着眼于幼儿园教师的长远发展,对于幼儿园教师质量的持续提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幼儿园长期稳定的发展还需要园长把对教师的领导落实到制度上,落实到具体工作的管理上。尤其对于刚走上管理岗位的园长,他们最迫切的事情是学习如何实实在在地管理教师,更需要教师管理方面的指导。例如,加拿大标准对教师离职、辞职与休假程序中园长所必须掌握的知识和能力做出具体要求,方便园长在面临这类事情中按照程序办事。但是教师专业成长引领取向的我国园长标准却忽视这项园长工作中经常面对的内容,园长必须靠自己在实践中探索,欠缺专业的学习管道及有系统的规划与学习,增加了刚人职园长的工作挑战。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我国标准对教师招聘工作的忽视上。因此,笔者认为园长专业标准应该平衡园长在人事管理中的领导者与管理者角色,在重视园长在教师专业成长中引领作用的基础上,也应该关注园长对人事工作细节的管理,尤其应该把教师招募方面的专业要求也纳入园长专业标准中。
(四)强化园长标准的可操作性
园长专业标准不仅要高度重视其先进性和科学性,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它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加拿大标准着重通过体系化专业职责和简洁化语言表述两个方面增强园长标准的实用性和操作性。首先,对园长的专业职责进行双重分解,构成“专业职责一专业任务一子任务一专业要求”的专业要求体系。经过体系化,园长的所有专业职责和专业要求一目了然,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专业背景、不同保育机构的园长都能在这个体系中找到自己的专业要求,细化到子任务的所有专业要求都比较具体、可操作性强。其次,语言表述明确具体、平实简洁,几乎没有抽象化的语言,操作性强。例如在子任务“食物准备的监督”方面,要求园长“知道诸如《加拿大食品指南》、《第一民族食品指南》、省食品指南等公认的饮食指南”,“知道常见食物敏感、食物过敏和文化注意事项”……。这些专业要求清晰明了,直接指向具体的行为,容易理解和实施,可以直接指导园长发展与培训。相比较我国的标准没有对园长专业职责进行细化,每条专业要求的概括性更强,专业要求的表述上抽象化的语言更多,这种特点可以为实施者提供个性化理解的空间,但是也会因为过于概括而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未来我国园长任职资格的制定可以从专业职责的细化和标准的语言表述两个方面着手提高标准的操作性。
原载《现代教育管理》(沈阳),2017.1.123~128
摘自:《幼儿教育导读》2017.06下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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