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幼儿教师的培养培训及启示

作者:汪丞  来源:中国幼儿教师网  上传时间:2015-04-08

  
  日本幼儿教育的迅速发展得益于举国上下对幼儿教育,尤其是对幼儿教师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的高度重视。在日本,幼儿教师被认为是国民重要的早期智力启蒙者,最终对幼儿教育质量起决定性作用。为确保幼教师资质,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颁布《教员许可法》等法规;建立幼儿教师资格证制度;建立职前培养职后进修制度以及对我国幼教师资培训的启示等。本文拟就此进行考察,以期对我国幼儿师资培养与培训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
  
  一、资格证制度
  
  1949年,日本《教员许可法及实施令》的颁布和实施,使日本幼儿园教员(包括教师、保育员,下同——编者注)资格证书制度得以建立并付诸实施,从而使日本幼儿教师的培养驶入了快车道。日本国立、公立和私立幼儿园的教员。均需具备幼儿园教员资格证书。目前,日本幼儿园教员资格证书分为普通资格证书和临时资格证书两类。普通资格证书又分为幼儿园教谕专修资格许可证、一种资格许可证和二种资格许可证三种,这类证书全国通用,终身有效。其中,专修资格证是最高等级的资格证,授予修完学前教育专业硕士课程的研究生,或在幼儿园工作一定年限并通过在职进修达到硕士水平的学前教育专业本科毕业的教员。一种资格证书是标准资格,授予获得学士学位的学前教育专业的本科生,二种资格证书授予在短期大学学习两年学前教育课程,至少修完62学分的大专毕业生。有关的法律规定,获得两种资格许可证的教师必须在15年内通过在职进修获得一种资格许可证书。临时资格证书授予参加当地都道府县举行的幼儿教师任用考试。经“教员检定考试”合格的高中毕业生,这种资格证仅在当地的都道府县使用,有效期三年。持临时资格证的人只能做助理教谕或助理养护教谕。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并通过在职进修获得规定学分,经“教员检定考试”合格后,可获得正式资格证。
  
  二、职前培养
  
  1.培养机构。战后。日本实行“开放式”的教师培养制度,这一制度遵循两大原则:一是由大学承担培养教师的责任;二是教师资格证的颁发实行开放制。日本教师的培养机关包括国立、公立、私立的师资培养大学、综合大学的教育部、一般大学、短期大学。幼儿教师主要由300多所四年制大学和两年制的短期大学培养:另外,当按大学规定的正规课程所培养的教员不足所需时,可由文部大臣指定某些机构培养。其水平相当于两年制短期大学的水平,毕业生可获得幼儿园教谕两种普通资格证书。此外,3所新设想教育大学(为在职教师提供研究生教育的大学,类似我国的成人教育学院,但学历较高——编者注)大学(研究生院)及18所国立师资培养系统大学大学院所设的学前教育研究部,开设硕士课程,为培养幼教师资和幼儿教师在职研修服务。其资格证颁发的开放性体现在:只要在设有学前教育专业课程的大学完成了规定学业、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都可以平等地通过考试获得幼儿教师资格证。
  
  2.幼儿教师培养的课程设置。日本战后师资培养课程不像战前那样强行规定师范学校固定划一的学科设置,各大学在不违反《教育许可法》的前提下,可根据文部省设立的领域和目标,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超过法定基准的学科课程和教育内容。课程的开设除了考虑社会对教师素质的要求外,还注重依据各种科学尤其是教育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根据《教员许可法》规定,教育课程包括一般教养科目、学科教育专业科目和教职专门科目,并设定履修标准和最低学分数,学生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其中,一般教养科目分为人文、社会和自然科学三大领域,至少各修8学分,其中,外语科目要修12学分以上,保健体育需修4学分。学科教育专业科目和教职专门科目与将来的教职密切相关,其中,教职科目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教育基础性、理论性素养的,包括教育思想、教育史、教育制度及政策、教育与社会、文化的关系等;二是关于教育实践性的技术和方法的,指在学科学习及学科外的教育活动中,把从一般教育及专业教育中学到的知识编成教材,系统地传授给学生的方法和技术。教育实习是教职专门科目中的必修科目。新修定的《教员许可法》增加了教育实习的时间和学分。在幼儿园进行的教育实习一般分为观摩教学、自我体验和上课实习三个阶段。还包括研究讲义、参加研究会和研究教材等。
  
  三、职后培训
  
  日本将幼儿教师职后培训作为提高教师质量.进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因而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1.出台相关法规,建立教师进修制度。按照日本《地方公务员法》及《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的相关规定,在职进修是每个教员的权利也是义务,主管单位必须为之提供各种条件。幼儿教师的进修机构主要是各都道府县市设立的教育研究(研修)中心和新设想教育大学。目前,已发展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教师进修制度。
  
  2.制定完善的进修激励政策和措施。为了激发教师的进修热情,日本采取了一系列的激励性措施:①取得高一级学位和资格证书。《教员许可法》规定:“在职教师通过在职培训取得学分。经过学历检定,可获得高一级许可证书”,幼儿教师还可通过进修硕士课程获得硕士学位。②有利于升薪晋级。虽然日本法律并未规定幼儿教师参加进修与升薪晋级有直接关联,但通过进修获得高一级教师资格证或学位对今后升薪晋级有利。③给予资助。短期进修一般免费,中长期进修幼儿教师可向学校或教育委员会申请必要的费用,住宿费、伙食费、路费等都可报销。④有计划地为在职教师提供带薪进修、休假进修的机会。
  
  3.实行多样化的进修形式。幼儿教师可以在园外进行半日至一个月以内的短期进修;也可以到大学和都道府县教育中心参加一个月至一年的中期进修;还可以在新设想教育大学,甚至海外进行一年至两年的长期进修。从进修形式来看,有自主进修和共同进修,有脱产进修和半脱产进修;有面授和函授等,非常灵活。从主办单位看,有文部省、都道府及市町村教育委员会、教育研究(研修)中心、民间团体、师资培养机关以及幼儿园。此外,还实施新任教师进修制度。另外,幼儿园园内教师经常性的教研活动,是教师进修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师业务学习的主要形式。教研活动形式多样,有以园长、教谕等为对象的“幼儿园教育指导者讲座”:有以助理教谕为对象的“幼儿园实际技术讲习会”:有以中坚骨干教员为对象的“教员中央研修讲座”等。还有通过各种协会开展的活动,如:专门以园长为对象的“园长研究协会”;以幼儿园教员为对象的“幼儿园教育课程都道府县研究集会”和“幼儿园教育研究发表大会”等。在诸如《保育大纲》、《幼儿园教育大纲》等法规颁布之际,都要通过举办各种讲习班,加深幼教工作者对新法规的理解,提高其执行的自觉性。
  
  此外,注重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在师资培训中,日本特别强调培训课程要适应社会和时代的要求,进修内容随时代变化和社会需要而更新。因而进修内容丰富,时代感更强,进修更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日本幼儿教师培训对我国幼教师资培训的启示
  
  1.提高幼师的招生起点,提升学历层次。
  
  日本幼儿教师素质之高,发展之快,原因众多,但有两点不容忽视:一是幼师培养的起点高,均为高中毕业生;二是幼儿教师学历层次不断提高。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学本科生已成为幼儿教师的主体,研究生比例也在不断增大。
  
  1985年以来,我国绝大部分幼师学校相继开办了招收初中生源的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的大专班,培养大专学历的幼儿教师。但由于中专、职高学生就业困难,及幼儿园改制等因素的影响。幼师生生源质量每况愈下,从源头上影响了幼教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进而影响到整个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基本文化素质低下已成为当前许多地区制约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尽快构建从高中端口招生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幼教师资培养模式。除此之外,还应采取有效措施吸引更多的大专、本科甚至研究生加入到幼儿教师队伍中来。
  
  2.改革幼师职前职后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1)改革师资培养课程。我国现行的幼师培养课程模式存在着内容陈旧、学用不一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培养质量。因此,必须对课程加以调整。新的课程模式应该致力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在给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同时,要通过通识课程和社会实践课程培养学生高尚的职业素养和基本职业能力。为此,要夯实幼儿教育的专业基础,拓宽并加强基础理论课,设置综合课程,重点改造专业课,删除陈旧、过时的内容。增加能反映新科学技术尤其是教育科学最新发展的材料。同时,加强实践课程,加强教育教学的见习和实习,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实践训练,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2)改革职后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目前,我国幼儿园教师参加的在职培训,主要由各区县教师进修学校组织实施,普遍存在着偏重学科理论知识的倾向,有的甚至是“中师”或“高师”课程的重复或补课,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教师专业化的核心——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培训与提高。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将在职培训的重点转移到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上来;其次,创新培训模式培训方
  
  法;再次,进一步完善已经初步形成的以各级教师进修学校为依托的教师进修、研修网络,加强幼教与大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倡导幼教专家与幼儿园、幼儿教师群体或个人等的合作,克服过去教师专业发展中孤军奋战、低层次重复的状况,提高幼儿教师的教育实践智慧。
  
  3.完善职后培训激励机制。我国幼儿教师进修的激励机制尚不健全,许多地方仅将参加继续教育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职称评定的考核指标之一。在职称评定中,又多看重教师的资历,使其激励杠杆的功能大为降低。加上进修时间多在周末或寒暑假,许多 教师还要承担相当一部分培训费用,导致教师参训的热情不高。为此,要完善幼儿教师职后进修的激励机制:首先,应将进修作为教师加薪、职称晋升、职务提升以及各种奖励的重要考核指标;其次,应逐步设立和完善教师带薪进修、休假进修以及长期、中期、短期进修等多形式、多层次的进修体系;再次,管理及行政部门应逐步承担起相关的培训费用,并给予适当的交通、伙食等补贴,以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最后,引导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激发教师个人专业成长的内在动机,形成激励教师参加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
  
  4.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与培训的管理。
  
  近年来,我国民办幼儿园数量得到了快速增长,但在办学规模、质量、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师资不达标的情况很严重。民办园教师在职培训的机会、时间、设施、经费等缺乏保障,使幼教质量长期在低水平徘徊。要有效地改变这种现象,一方面,要规范民办幼儿园教师的任职资格,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另一方面,保证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称晋级、职后进修、业务指导等方面与公办教师的同等地位。这样做。既有利于吸引高素质的幼教人才到民办幼儿园任教,也有利于加强教育部门对民办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从而有利于我国幼儿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5.加强保育员任用资格和培训制度建设。
  
  日本幼儿教育质量世界领先,与其对保育员质量的重视也是分不开的。其《儿童福利法实施规则》对保育员的培养机构、招生对象、应修科目、学分数及应试资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保育员必须具有保育员资格证,其资格类型与任职资格与幼儿教师基本相同,设有养护教谕和养护助理教谕,并设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即各都道府县开办的保育员养成所、短期大学、大学,其生源起点也是高中毕业生。此外,还开设了不同于幼儿教师培养的保育专门课程。保育质量得到了有效保障。。
  
  我国对于保育员的任用和培训总体说来还不够重视,虽然《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对保育员的任用资格作了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也缺乏专门的培训机构,以至于大量初中(甚至小学)毕业生,在没有经过专业系统培训的情况下便走上了保育岗位,严重影响了幼儿园保育水平。为此,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成立专门的培养、培训机构,制定相应的培养、培训规划,将保育员培训与幼儿教师培训一道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提高保育员的学历层次,确保保育水平的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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