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事故——记一次特殊的研讨活动
作者:周飞波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中心幼儿园 上传时间:2014-07-03
我园设计和组织了一个由教师、家长和律师三方人员共同参与的研讨活动:教师和家长如何正确认识幼儿体育活动中出现的事故。
一、策划缘起
幼儿体育是事故易发的活动。一旦出现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家长总是一味地责怪教师,甚至对体育活动抱有戒备的心态。青年教师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两个极端,一种是安全责任意识缺失,忽视安全教育;另一种是过于害怕安全责任,谈事故色变,甚至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消极防范,减少孩子活动。不管是哪一种,都不利于教师科学、有效地组织幼儿体育活动。为了引领教师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分清责任,明确职责,在规范行为的前提下可以放开手脚地组织班级的体育活动,同时也帮助家认识到幼儿体育活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教师的工作,我们精心设计和组织了这个特别的教研活动。
二、活动准备
几个典型体育活动中的安全事故案例,做成PPT;8位教师代表、8位家长代表和一名资深律师参加现场研讨,其余教师和家长围坐观摩。
三、活动过程
组织方法:1.共同观看案例PPT,2.主持人提问“请问该事故责任人是谁?为什么?”3.教师代表或家长代表以辩论等方式回答。4.律师从法律角度明确责任方,并阐述专业理由。
案例一:户外跳绳过程中,洋洋和壮壮不约而同地停止了跳绳,用绳甩来甩去练起了“武功”。忽然,壮壮的绳子脱手飞出,击中了洋洋的眼部,导致洋洋受伤。
教师:老师没责任,完全是由孩子自己打闹所引起的!
家长1:孩子是在园受伤的,幼儿园和肇事者壮壮的家长双方分别要赔偿医疗费用。
家长2:老师不可能面面俱到观察每个孩子,肇事者壮壮的家长要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解答:壮壮对洋洋造成的伤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作为壮壮监护人壮壮的父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赔偿。”本案例中老师管理不够全面,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赔偿。
案例二:户外活动时,豆豆和其他小朋友在操场上互相追逐着,在没有任何障碍物和别人推挤的情况下,豆豆摔倒在地,造成其下颌处摔裂,缝合3针。
教师:这是意外事故,要看情况而定。
家长1:自己摔倒的,自己承担责任。
家长2:老师在场的,老师没有责任,老师不在场的,老师是失职,有全部责任。
律师解答: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于意外引起的,但是在责任归属上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在场,豆豆的活动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也就是说,老师看到了豆豆摔倒的全过程。这种情况老师和幼儿园都没有责任,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孩子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幼儿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不在场,根本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这种情况老师是有责任的,因为《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教师如果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户外活动时,多多在秋千上高兴地荡来荡去,几名小朋友热心地在后面推他。忽然之间,秋千的一侧铁链发生断裂,多多从秋千上跌下,造成右腿骨折。
教师1:老师有责任,幼儿玩秋千前应检查器械安全.防止发生意外。
教师2:园方后勤部门有责任,设施设备安全检修不到位。
家长1:是小孩子自己玩秋千造成的,老师没有责任.不用赔偿医疗费用。
家长2:幼儿园的玩具设施存在大的隐患,造成事故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解答:多多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于幼儿园的玩具年久失修,幼儿园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同时,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所以发生事故。这种情况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幼儿园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幼儿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发现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幼儿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幼儿在危险的环境中活动。
案例四:户外活动时,辉辉因为好动、淘气被教师罚站在小椅子上,结果辉辉不慎从小椅子上跌下摔伤。
教师:教师不应体罚幼儿,不体罚也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是老师的责任。
家长:教师体罚孩子导致孩子受伤,幼儿园和当班教师要承担全部责任。(全场基本认同这个观点)
律师解答:这种情况完全是幼儿园的责任。因为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幼儿伤害的,法律有相应的责任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幼儿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2条进一步指出:“对体罚幼儿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四、教师与家长共同讨论,形成共识
主持人:分清责任不是为了对立,而是为了教师和家长双方合作,共同来寻找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漏洞,从中找出根本原因,并找出好的方法和措施,确保幼儿在体育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经过真诚而深入的交流与讨论,教师与家长达成了以下共识:
(一)造成体育活动中幼儿安全隐患的四大原因:
第一,幼儿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如对体育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缺乏足够的认识;协调、判断、自我保护、紧急情况应急等能力较弱;自我意识和独立性逐渐增强,不愿听从成人的安排,容易导致意外发生。
第二,幼儿园有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
第三,幼儿园的设施存在不安全隐患。设备设施年久失修,或是放置不合理,存在安全的隐患。如将跷跷板安置在水泥地上,孩子不慎摔下易造成脑震荡;如台阶过高或栏杆过低,活动场地凹凸不平导致幼儿摔伤;如教室桌椅、柜子等有尖角,摆设拥挤,造成幼儿受伤等。
第四,管理不善,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五,教师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不能预见体育活动中由于幼儿体质特殊或者疾病突发造成的意外事故。如教师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幼儿的运动量的把控。
(二)体育活动对幼儿的生长发育是必不可少的,幼儿园不能不组织或减少幼儿的体育活动;幼儿园体育活动中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多样而复杂的,一旦面对幼儿的事故,幼儿园要积极而妥善地处理,家长要冷静地了解事故的原因,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幼儿园对事故的处理。
(三)家园同行,共护幼儿的安全。
1.重视体育锻炼,发展幼儿的动作技能。
幼儿的动作协调能力,反应的敏捷性及手、脚肌肉的力量,是影响幼儿自我保护的重要因素。事实证明,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能迅速脱险的幼儿通常是那些反应速度快,动作协调能力强的。因此,无论是幼儿园还是家长,都要重视孩子的体育活动,锻炼他们的体格,发展他们的动作技能。
2.加强自卫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护能力。
千般呵护,不如自护。教师和家长都要注重培养幼儿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和培养幼儿自我保护的行为。教师和家长要帮助幼儿明确有关体育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并且一贯性地坚持要求幼儿,直至成为幼儿的行为习惯。
3.家园沟通,家长积极配合。
幼儿园要利用各种途径,“家园联系栏”和宣传橱窗向家长宣传和介绍维护孩子安全的知识、方法和经验,介绍班级当前进行的体育活动的内容、特点和家长的配合要求。
家长1:家长自身要重视孩子的体育活动中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指出。
家长2:平时要加强对孩子身体的训练,带孩子多运动,通过合理的营养来增强孩子的体质。
家长3:孩子身体不适合的活动,家长应该及时告诉教师。
家长4: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各种机会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
4.幼儿园健全安全保障机制,责任到人,并严格落实。
5.加强教师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提升教师设计和组织的幼儿体育活动的科学性,使活动中杜绝事故或事故最小化。
这个教研活动给我们以深刻的启迪:
1.请家长参与相关的教研活动是幼儿园家长工作的一个全新而重要的方式方法。
2.业外的专家也可以成为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引领者。如在这次活动中,教师们了解了许多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款,了解了教师的法律职责,提高了依法办园和依法执教的认识水平,这些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其实,幼儿园的许多教研活动都可以邀请业外相关专家参与。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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