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切实实现“托幼一体化”

作者:冯婉燕  来源:《学前教育》幼教版2010(07-08)  上传时间:2010-11-16
编者按:自上海市1997年提出“托幼一体化”以来,很多省市、地区都开始关注和研究如何处理托幼园所之间的关系,许多人对托幼一体化存有不同的理解。从儿童的心理发展规律来看,托儿所阶段与幼儿园阶段的儿童发展呈现出连续性和整体性,这是托幼一体化的基础,托幼一体化的本质是托幼教育一体化。从托儿所与幼儿园的办园形式来看,两者的关系模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各省市和地区要直正实现托幼一体化,就要围绕教育一体这个关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实现托幼教育一体化。
一直以来,人们对“托幼一体化”都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将幼儿园与托儿所规划为一体建设就是托幼一体化;也有人认为,托儿所与幼儿园统一管理主体和管理模式就是托幼一体化。根据不同的理解,托幼一体化也衍生出了许多意思。
事实上,“托幼一体化”最早提出于1997年。上海教委提出:“托幼机构逐步呈现一体化的倾向,把0—6岁学前教育视为一个系统的整体将成为现实。”上海教委认为:由于托幼园所设点布局的调整,以及社会对3岁以下儿童入托需求总量的减少等因素,导致绝大部分挂牌为托儿所的实体已成为招收3—6岁儿童为主附设托班的幼儿园。基于就近入托的社会需要,以招收0—3岁儿童为主的托班设置不能过分集中,故其与幼班作为一个整体合为一个机构。可见,上海市提出“托幼一体化”是基于社会的现实需要。
上海市提出“托幼一体化”以后,引起了全国各地教育部门及教育研究者关注、研究和探索“托幼一体化”。不过,不同的省市和地区,社会的实际情况及幼儿教育的发展状况有所不同,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和处理托儿所、幼儿园之间的关系?各地究竟应该如何根据托幼园所的不同发展状况,探索自己的“一体化”道路?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托儿所阶段与幼儿阶段两个部分还是一个整体?
事实上,“托”和“幼”的年龄划分是人为的。由于历史的原因,0—3岁和3—6岁两个阶段的教养由两种教养机构承担,这造成了两个阶段教育一定程度上的分离。
从儿童心理发展的角度分析,在皮亚杰的智慧发展阶段理论中,学前阶段包含了儿童思维发展的如下阶段。
皮亚杰认为,儿童智慧的发展是同化和顺化之间的平衡过程,是一个逐渐在量变中发生质变的过程,每一阶段是前一阶段的自然延伸,儿童思维的发展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
从儿童的自我调节能力的发展来看,婴幼儿的自我调节能力包括三个方面——情绪调节、行为调节和注意调节。它们的发展是在遗传和经验之间相互作用中“从无能到胜任的转变过程”,“是一个逐渐转变的过程,从完全依靠他人来管理自己的世界,发展到获得必要的能力来管理自己的世界。”这个发展过程是连续的、衔接的、整体的。
由此可见,婴幼儿“托”龄和“幼”龄的发展过程是一个相对完整的发展过程。从教育的角度上考虑,教育应当契合婴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应在托儿所阶段与幼儿园阶段实施整体性的教育,使托、幼阶段的教育自然地衔接和过渡。“托幼一体化”的实质在于,通过托儿所和幼儿园教育的有机联系、有效衔接,从而实现托幼教育的一体化。具体表现为,托幼阶段的教育目标一体化,从实践出发,深入地、系统地研究和制定托幼教育的目标、内容及进程,让儿童接受与个人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育,真正有效地获得健康成长;教育内容与教育手段一体化,就是托幼阶段的教育内容循序渐进,教育手段前后衔接,使幼儿的认知水平从感知运动阶段到前运算阶段顺利过渡;教育评价一体化,持续性地跟踪评价幼儿从“托”龄到“幼”龄阶段的成长,使教育评价为幼儿的进一步发展搭建桥梁。
托儿所与幼儿园——区域分离还是一体规划?
目前托儿所与幼儿园存在的办园形式有很多种,有幼儿园与托儿所分离的,有幼儿园内附设托班的,也有幼儿园开设托儿所分部的。托幼园所多种办园形式的存在也引发了对教育规划的思考,究竟托儿所与幼儿园应“分”还是“合”?是作为分离的两个区域还是成为一体来规划?
实现托幼教育一体化对婴幼儿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妥善处理托幼阶段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实现托幼教育一体化。因此,在分析托儿所与幼儿园的“分”与“合”时,最重要的判断依据是其是否实现托幼教育的一体,而考虑幼儿园与托儿所实体上的“合”或“分”不是最重要的问题。托幼园所建设为一体,以“合”的实体存在,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一方面,托幼一体建设,方便二者之间的人员沟通与信息沟通,有利于制定和实施一体化教育。另一方面,一体化建设有利于托儿所与幼儿园之间的资源共享,为幼儿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托幼园所分离建设,教育由不同的教育机构承担,以“分”的实体存在,也并非不可取。若两类教育机构都能建立正确的教育价值取向,使教育契合婴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托”、“幼”教育也可以有机地联系,有效地衔接,也能实现托幼教育一体化,积极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允许“分”的形式存在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特别是托儿所比较多的地市,若盲目地新建、改建、合并托幼园所以达到一体的目的,势必造成资源的浪费。
因此,基于现在各个地市的托幼园所格局不一的现状,应当根据当地婴幼儿数的年龄结构格局及社会的实际需要来规划建设,最重要的是教育行政部门积极规划和指导,推进实现托幼教育一体化。托儿所与幼儿园的“分”还是“合”,对于“托幼一体化”而言,只是一个形式上的问题,并不是最为重要的问题。
结论与建议
在0—6岁学前教育的阶段,实现托幼教育一体化,就应实施契合婴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过程的教育,使教育的目标、内容、实施方法、教育评价等在托、幼阶段都是衔接的、联系的、连续的、完整的。教育行政部门可采取如下措施:
1.理顺机制,实现托幼机构统一管理
一般来讲,许多地市托儿所归属于卫生部门管辖,幼儿园归属于教育部门管辖。管理主体不统一,很容易导致托幼教育的分离。应当理顺机制,将托儿所划归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实现教育行政部门对托幼机构统一管理,这有利于行政部门一体规划托幼园所的发展,一体管理、监督和指导托幼机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物价部门、建设规划部门、交通部门等其他部门的协同监督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教育部门会同各部门齐抓共管,保证托幼园所各方面管理规范化。
2.制定政策,创造有利于实现托幼教育一体的政策环境
制定政策法规,规范和引导托儿所、幼儿园阶段的教育,从政策上为实现托幼教育一体化创造良好环境。首先,制定托幼园所布局规划及建筑设计方面政策,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使托幼园所的规划布局符合本地婴幼儿的年龄结构格局及社会的实际需要,也为托幼园所的建筑设计提供参考;其次,制定规范托幼园所举办者办园行为的政策,使托幼园所在办园条件、师资队伍、园所管理、保健卫生等方面逐渐规范化,提高教育服务的质量;再次,制定托儿所教育指导纲要性质的文件,使托儿所阶段的教育与《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有机衔接起来,有效地引导托幼园所实现一体化教育。创造利于实现托幼教育一体的一体化政策环境。
3.合理规划,建立适宜的托幼园所的办园形式
托幼园所的“分”与“合”不是实现托幼一体化的关键,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托幼一体建设的优越性。因此,在规划托幼园所建设时,应鼓励和引导新建的园所实现托幼一体化建设。现有托幼园所在进行改造时,也应当尽量考虑托幼一体式建筑。但也应尊重历史存留问题的影响,存在较多托儿所的地区,工作的重心应放在引导托幼教育实现一体化上,而不是在其实体上大加改造调整托幼园所的布局。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婴幼儿年龄发展格局及社会的实际需要来规划建设托幼园所。
4.整合资源,营造实现托幼一体化的良好环境
真正实现托幼教育一体化,应实现各方面资源的整合,具体为:
托幼管理一体化,托幼机构和托幼教育的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应当一体,实现教育主管部门对学前教育发展制定一体化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教育合力一体化,家庭教育、社区亲子教育、机构亲子教育、半日制的机构教育应当一体,实现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的合作;托幼建设规划一体化,将托儿所与幼儿园的发展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根据本地区婴幼儿年龄发展格局及社会的实际需要来规划建设托幼园所,实现托幼园所均衡发展。
在各方面资源的一体整合下,托幼教育才能真正地实现一体化,托幼阶段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手段、教育评价等方面才能有机地联系,幼儿在“托”龄和“幼”龄阶段的发展,才能真正地衔接、联系、一体。因此,实现托幼一体化,是实现托幼教育一体化的优先途径。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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