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
作者:袁贵仁 来源:《中国教师新百科》――幼儿教育卷 上传时间:2004-11-28
Ertong quanli
儿童权利(rights of the child) 儿童基于自己的需要所享有的利益与保护。与公民权利相比,儿童权利的产生相对较晚。17世纪中期,美国有了对儿童受教育问题的规定,但尚未意识到儿童的其他权利。20世纪60年代以前,无论是教育界还是法学界,一般认为,只要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对儿童的管理和惩罚合乎教育目的即可,在处理校方和儿童的纠纷时应注重维护校方的权威,很少诉诸法律。60年代左右,人权运动普遍开展,儿童权利运动也蓬勃发展。
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为儿童权利保护订立了一套全面的国际法律准则。它指出儿童作为“积极和创造性”的权利主体,拥有“包括生存、发展和充分参与社会、文化、教育活动以及他们个人成长和福利所必需的其他活动的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体现为4条原则:①无歧视原则。不论儿童来自何种文化背景,不论其社会、民族、语言、宗教、性别如何,不论是正常儿童还是障碍儿童,都应当在不受任何歧视或忽视的情况下,享有他们的一切权利。②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凡是涉及到儿童的任何事情,都必须以儿童利益为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③保障儿童生存、生命和发展的原则。社会必须保障儿童的生存权,保障儿童生命、生活的质量,让他们获得充分的发展。④尊重儿童观点和意志的原则。使儿童有可能参与制定那些对他的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为儿童创造更多的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为其步人有责任感的成人做准备。《公约》把儿童作为行使自己权利的主体,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儿童权利的最新认识。
为维护儿童应有的权利,促进全世界对儿童生存、保护与发展的关心和重视,159个国家政府代表团于1990年7月参加了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发表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为了确保上述两个文件在中国得以实行,中国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国情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1992年2月国务院制定并颁发了《如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简称NPA)。NPA规定了到2000年中国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共10条,涉及婴幼儿营养和健康、入园率、完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立法等内容。二是全国妇联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三优工程”,倡导优生、优育、优教。
幼儿教育是保障儿童生存、学习与发展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与途径,同时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也是幼儿教育的重要职责与功能。幼儿园教师应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尊重儿童的个体差异,尽可能为儿童提供与创造良好的学习机会与条件,保护儿童的权利,并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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