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教 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作者:蔡珂馨  来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前教育研训部  上传时间:2015-06-14

      在长久的期待与盼望中,终于听到了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已经省人大审议通过,于2014年l2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广大的学前教育工作者而言无疑是个福音。《条例》的出台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使吉林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幼儿教师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构建普惠性和公益性的学前教育体系将造福于民, 最大的受益者是广大的幼儿及家长;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将创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新格局。
      《条例》的出台经过了两年多的历程,凝结了很多人的心血和智慧,既倾听了基层学前教育工作者的呼声,又回应了人大代表的提案;既体现了政府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志,又反映了广大民众的意愿。经过二十多稿的修改,反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省内学前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最终通过了省人大的审议终于面世了。笔者有幸参加了《条例》前期起草工作,深深体会到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感受到此项工作的细致与严谨,在此过程中对《条例》的深远意义和丰富内涵有一些自己的思考和认识,愿意在此与各位读者分享。
      一、宏观规划、整体推进,展现吉林学前教育的美好蓝图
      促进和保障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是制定本《条例》的重要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条例》不仅仅提出了推进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各项要求,而且站在全局的高度,宏观规划和统筹设计未来的发展方向,既突出了重点,也兼顾了全局,在建立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体系的同时,强调了四个“关注”。
      (一)关注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近年来,我省的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很快,尤其是《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出台后,民办学前教育犹如春风吹过的大地,生机勃勃,得到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更大的上升空间。在吉林省教育厅的《吉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总结报告》中统计,2012年,全省学前教育机构(含小学附设幼儿机构).5795所,在园幼儿43.3万人。其中有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占幼儿园总数的5 2.8%,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占总数的47.2%;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儿童21.3万人,占在园儿童总数的49.2%,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儿童占总数的50.8%。可以看出,民办学前教育已经占据了半壁江山,民办学前教育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我省学前教育的整体质量,是不容忽视的主力军。正因如此,在《条例》的总则中明确提出我省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原则是“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并且在第十四条中,用大量的篇幅阐述了政府通过四项措施,在校舍、资金、待遇和优惠政策方面给予倾斜。在一字千金的《条例》中不惜笔墨,用大篇幅的条款阐述对民办学前教育的扶持和倾斜,足以说明重视程度,政府对民办学前教育的关切之情和支持之意跃然纸上。
      (二)关注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吉林省是农业大省,70%的人口在农村,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是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薄弱点,在第一个《吉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的过程中,把农村学前教育作为重点工作,启动了《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项目》,通过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共同投人扶持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2011.年总投资5828万元,2012年总投资1亿元,2013年总投资1亿元,有效缓解了农村学前儿童“入园难”的问题。尽管如此,由于基础差、底子薄,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短缺、教学条件简陋,教师队伍素质有待提升等问题一时难以彻底解决,这也是不可回避的发展瓶颈。基于我省的实际情况,《条例》中关注了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和村级独立设置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的要求,力求构建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学前教育网络,满足农村儿童就近人园的需求,以此推动我省的学前教育城乡均衡、协调发展。
      (三)关注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发展。吉林省地处祖国的东北边陲,东南与朝鲜接壤,西北与内蒙古毗邻,省内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白山、白城、松原地区是朝鲜族和蒙古族聚居地,此外还有伊通满族自治县,省内少数民族人口众多,民族地区学前教育的工作任务较重。
      受经济条件制约,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发展相对滞后,为此《条例》中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汉语和本民族通用语言的学前教育,财政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学前教育的关怀和重视。
      (四)关注贫困家庭和孤儿、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重视特殊教育,关怀弱势群体是《条例》的一个看点,也是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在《条例》中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困难的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还提出要“鼓励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学前教育班,接收残疾儿童,配备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设施”的要求,体现了教育机会均等的理念。
      上述四个“关注”,兼顾了学前教育中的不同群体,透过《条例》的条文,我们看到吉林学前教育整体提升,和谐发展的美好前景和宏伟蓝图。
      二、明确职责、完善保障,营造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大环境
      (一)职能部门转变观念,变管理为服务,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在通篇阅读《条例》后,读者会对于《条例》的整体框架结构留下深刻印象。《条例》共分8章,在总则之后紧接着就是第二章发展与保障、第三章职责,这两章内容都是对政府及各个职能部门提出来的要求。强调了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是有职责和有义务的,强调了各部门必须要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透过这样的变化,我们欣喜地看到政府的职能部门正在转变观念,正在由单一的“管理”职能,转变为更加突出“保障”和“服务”的职能、作用,也要求职能部门由过去高高在上的管理者、检查者转变为“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关工作”的服务者,《条例》以法的形式要求他们要在其位谋其政,要履行职责、尽义务、有所作为。
      (二)通过立法,破解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难题。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说“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发展中的短板。”“学前教育是目前教育中最迫切也是最困难的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学前教育不同于其他学段的教育,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由于学前教育处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制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因素也是多元的,比如经费投人涉及到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教师的编制、待遇问题涉及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前教育发展相关的问题还涉及到卫生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等,单独依靠教育部门的力量无法解决这么多的难题,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通过立法,以法的形式明确政府主导地位,约束和要求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促进发展。
      正因如此,在《条例》中明确了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第二章和第三章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强调“健全政府主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共同破解学前教育发展难题。尤其是明确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人财政预算,并保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等刚性要求的条款,更是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依法治教,设置底线,对行业内部进行管理和规范
      从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历程看,最初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为职工工作服务,所以长期以来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体制一直是多元化。目前我省幼儿园的类别有教育部门办园、政府机关办园、企业、事业单位办园、部队、学校办园、还有大量的民办幼儿园。多元化的体制、复杂的结构为学前教育行业内部的监管带来了困难。为规范管理,《条例》从准人制度、收费标准、规范教学秩序、确保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设立准入门槛,确保学前教育质量。学前教育是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幼儿园是孩子们生活和学习的地方,必须确保具备基本的办园条件和设备方可满足让儿童健康成长、快乐生活的需要;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具备基本的人职条件才可以上岗。为此,《条例》中设立了准入门槛,明确阐述了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并且在近期内将出台《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等文件,使得幼儿园的准人制度更加切实可行。另外,在《条例》中明确提出了幼儿园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的基本条件实行资格准人机制,从源头上把住“入口关”,确保学前教育质量。
      (二)明确保育教育要求,设置底线。长期以来,学前教育“小学化”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的学前教育工作者。“小学化”表现在教学内容小学化、教学方法小学化、教育环境小学化。“小学化”教育的危害很大,主要体现在用违背儿童发展规律的灌输式、填鸭式教学方法,让儿童死记硬背,违背儿童的天性,使儿童对学习产生厌倦,甚至有的孩子“没有入学先厌学”;“小学化”的另外表现是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片面追求读、写、算,只重视知识教育,忽视了儿童的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小学化"饱受诟病,却又屡禁不止,成为我省学前教育领域难以治愈的“顽疾”。正是基于实际问题,《条例》中用一章的篇幅,明确阐述了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具体要求,尤其是明确提出“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开展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不得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的要求,可以说设立了底线,明确了幼儿园科学保教的方向,引导广大的学前教育工作者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尊重儿童发展的规律和学习规律科学施教。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儿童成长需要过程和时间,教育工作者需要循序渐进,不能急功近利,学前教育要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基,要为儿童终身学习提供后续动力,因此,儿童在学前阶段学习多少知识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培养良好的学习品质,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此我们呼吁“把童年还给孩子”,让儿童度过“快乐童年”。
      (三)规范收费,为家长减负。长期以来,“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幼儿园乱收费现象也一直屡禁不止。一些幼儿园在利益驱动下,打着各种“兴趣班”的旗号收费,不仅增加了家长的经济负担,而且也给孩子们增加了学习负担。《条例》中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标准和要求,明确提出“不得以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向家长收取费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和抵押金等额外费用”等刚性要求,确保学前教育作为民生工程的普惠性和公益性。
      (四)加强监管,设立罚则。为保证《条例》真正落到实处,确实起到依法治教的作用,必须加强监管力度。为此,《条例》中专门设立第六章管理与监督和第七章法律责任,对各种违背《条例》的行为设立了罚则,并且要求把学前教育工作纳人政府督导,加强监管,依法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学前教育立法的空白,使得我省的学前教育迈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同时,《条例》为我省学前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站在这个新的起点上,展望未来,任重而道远,相信在《条例》的指引下,吉林省的学前教育事业定会迎来繁花似锦的明天!
(作者系吉林省教育学院学前教育研训部主任)
摘自:《学前教育新视野》2015.02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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