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园共育在现代幼儿教育中呼声越来越强烈
作者: 来源:中国幼儿教师网 上传时间:2015-03-12
家园合作、家园共育在现代幼儿教育中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对于该方面的研究近来亦是成绩斐然,而且这种合作意识也为家长所欣然接纳并在实际教育过程中密切配合。在提及家园合作、家园共育时,人们总是把幼儿园教师和幼儿家长作为合作共育的主要研究对象。对家园合作中有关教师、家长地位不平等,教师与家长沟通机会不均等等问题的研究作了大量分析,取得了相当的成果。但是在研究过程中,似乎对于二者沟通的联系纽带--幼儿的研
究有所忽视。幼儿是连接家庭与幼儿园、家长与教师之间关系的唯一纽带和桥梁。这种对沟通起着纽带和桥梁作用的幼儿研究的极大忽视,在整个幼儿教育研究过程中似乎有过河拆桥之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明确提出:“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26#8230;%26#8230;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纲要》对于家园关系的出发点是家园的密切合作,而其落脚点是“共同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条件”。目前,在实际的幼儿园教育活动中家园合作有些时候只是为了家园“合作关系”的存在而勉为其难。对幼儿在家园合作中作用的忽视,造成了家园合作只停留在表面文章上,家庭和幼儿园、家长和幼儿教师没有从人性的视角充分地重视到幼儿在家园合作中的感受和作用,没有充分地熟悉到家园合作不仅是幼儿园与家庭、幼儿教师与家长的合作,更是幼儿发展需要在中间起重要作用的三者之间的协调关系。笔者认为,幼儿在家园合作中存在以下几种角色定位的作用:
一、幼儿是家园合作的客观对象
幼儿作为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共同教育对象,表明在整个教育过程中两种教育模式对共同的教育客体的身心发展都起到了不同的作用。而二者所进行的教育影响效果也是 有所差异的。基于幼儿同时接受两种教育观念的影响,幼儿自身在两种体系下对于教育模式的选择始终处于被动的状态下,也即是说幼儿在家庭中所受的教育影响和在幼儿园中所受的教育影响是不同的,幼儿在其中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问题。而两种教育模式的综合教育效果也体现着相互之间的对抗与融合,并且可能出现几个最终的教育效果:二者教育目标一致,教育影响互相融合,共同促进幼儿的和谐发展;二者教育目标相向,教育影响互相对抗,最终抵消教育效果,甚至阻碍幼儿的正常发展;二者有其一居主导地位,教育目标单一或具功利性,对幼儿的发展有一定的效果,但不健全,轻易导致教育的绝对化。
在家园合作的教育模式下,幼儿是家园合作的客观对象。换句话说,要进行家园合作、家园共育模式的创设与组织,就不能忽视二者之间的客观教育对象。幼儿及其身心发展特点在客观上要求整个家园合作的目标是围绕着幼儿的全面和谐发展来进行的,而不是要从这个共同的客观对象上绕过去,建立所谓的家园合作或家长学校。幼儿作为家园合作的客观对象是必然的前提,也是家园合作的中心环节。没有了幼儿的客观存在,没有了幼儿的客观发展,没有了幼儿这一客观教育对象,家庭与幼儿园、家长与幼儿教师之间的联系也是一种无效的联系,这是对幼儿的人格影响的一种不尊重。幼儿的这一客观教育对象的作用,表明了家园合作必须以幼儿发展为中心,必须以幼儿这一客观对象的发展为基本目标,必须做到家园合作的对象化和个体化,根据每一个客观教育对象的个体差异选择适当的家园合作方式采取不同的合作共育手段,有效地完善家园合作的具体可操作性。
二、幼儿是家园合作的主体参与者
家园合作的主体是人。这里的活动主体不仅包括家长、幼儿教师以及相关人员,还应包括家园合作的指向主体幼儿。幼儿也是家园合作的活动主体之一。确切地说,幼儿主动参与到家园合作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是整个家园合作的主体对象。家园合作是提供这种教育模式的各主体之间的合作。意识到这一活动的参与对象是涉及到幼儿全面健康和谐发展的所有主体人,也就使得我们在正确处理家园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教育权利的问题如到底是幼儿园领导家庭还是家庭领导幼儿园,是幼儿教师指导家长还是家长指导教师。
幼儿在整个家园合作的教育模式中不单单是一个客观的教育对象。既然幼儿是活生生的一个主体的人,他就必然在家园合作中主动参与到整个的活动中来。幼儿的主体对象的角色作用也就体现了幼儿作为一个主观能动的人出现在家园合作教育模式中,并发挥着其主动创造、参与家长与教师、幼儿园与家庭之间的教育交流、教育融合和教育合作中来。幼儿的参与家园合作的主体性使得其中的各个教育主体和参与主体都成为互相联系的有机主体,每个涉入其中的主体都既是教育的合作者,又是教育的受益者。幼儿通过其主动性参与也造就了幼儿园与家庭、幼儿教师与家长之间沟通的顺畅渠道,使各方在幼儿主体人的需要和爱好中更有效地促进和增强家园合作的针对性。
三、幼儿是家园合作的重要评价者
家园合作的成功与否,家园合作中促进幼儿健康发展与否,需要有一个良好而稳定的评价体系。评价体系的建立是在了解家园合作具体实施、活动组织及参与者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作为家园合作的指向对象,幼儿在其中既是被评价者又是教育效果的评价者。而教育者、合作者既有幼儿园、教师,又有家庭和家长,双方既是家园合作的主体,也是家园合作教育的最终评价者,双方都有权利评价教育的效果,也有权利指导幼儿根据现实的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有效的教育策略。这是在整个家园合作中对处于共同的合作目标而进行一系列评价和指导。幼儿在家园合作中影响其身心发展与否的,不仅仅是成人的单方面的评价,作为整个合作教育目标的最终受益者和被教育者,幼儿也不自觉地参与到整个评价过程当中。并且通过幼儿自身的评价及其对家长和教师做出的评价,使得家长和教师能够通过幼儿的及时反馈在家园合作教育过程中进行自主的教育反思,以促进合作的科学化与目标的切实性。
要引起注重的是,幼儿在家园合作中的评价者的作用不是教育者有意识赋予给幼儿的,而是这种主动的评价权利是幼儿作为一个正在发展着的人、一个接受什么样的教育影响的人主动参与活动并进行能动反应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幼儿的这种权利。也即是说,教育者要敢于接受幼儿的评价,敢于面对家园合作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进行反思,敢于向幼儿学习,进而更有效地促进家园合作关系的教育作用,更有效地提升家园合作的科学性、反思性与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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