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幼儿园受牵连担责
作者:renming 来源:中国幼儿教师网 上传时间:2014-05-14
暑假期间,幼儿园为了增加收入,把闲置的教室出租给某校美术教师开办暑期美术班。一天由于天阴,室内光线不好,美术班老师错把教室内的紫外线灯当作日光照明灯使用,结果有幼儿的背、脸、手臂被照伤了。美术班教师看事情不妙,赶紧脚底抹油——溜了。家长非常气愤,立即找到园方的值班老师,要幼儿园负责任。值班教师告诉家长,幼儿园只是出租房子,出了事应当找办班的当事人负责。可家长说:“我们报美术班,不是冲着美术教师来的,是冲着你们幼儿园来的,你们以只是出租房子为借口就把我们打发了,那不行!”气愤的家长一直把电话打到报社。值班老师看事情越闹越大,才打电话通知园长。园长来园后,先向值班老师询问情况,又找来家长代表了解家长的想法,得知家长气愤的原因:一是担心孩子被照伤会留后遗症,二是有些家长因为暑假要上班,而孩子没地方去,才给孩子报了美术班,现在教师溜了,孩子怎么办?园长马上找到了省级医院和卫生保健部门的专家,咨询紫外线照伤孩子会不会留后遗症。接着,又赶紧动员园里放假的、有美术特长的教师准备给孩子上课。之后,又请来律师,咨询幼儿园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又该怎样做好善后工作?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幼儿伤害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美术暑期班教师,但是幼儿园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03年12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何为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该《解释》精神,幼儿园之所以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因为幼儿园对孩子有“安全保障义务。”《解释》首次提出“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并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定位于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解释》将其承担的范围界定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这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其含义应是首先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承担并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学校、幼儿园的补充赔偿责任则归于消灭;第三人无法确定或无能力赔偿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可见,补充赔偿责任实质是一种替代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不能确定、下落不明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为前提。
在这个案例中,美术班教师作为第三人由于无知用紫外线灯照伤幼儿是直接侵权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幼儿园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把教室出租后,理应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预见到园内设施被不当使用所可能产生的后果,从而事先履行告知提醒义务,以防范办班人侵权行为发生。该事故的发生显然跟幼儿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有关,幼儿园没有防范阻止办班人由于无知导致的伤害事故发生是过错行为,由于直接责任人一时下落不明,故幼儿园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应如何做好善后工作呢?首先应积极救护幼儿,并根据医疗和卫生保健部门专家鉴定的结果给孩子相应的伤害赔偿,解除家长的所有顾虑,体现一切为了孩子的原则,以诚意争取家长的谅解、和解。同时以此事故为契机,增强安全意识,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编辑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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