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嬉戏受伤幼儿园担一半责任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06-03-13

两幼儿在幼儿园内嬉戏玩耍,不慎相撞导致一名幼儿颅脑受伤。近日,长清法院判决幼儿园和另一儿童的监护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


长清一幼儿园的幼儿张晓、刘童在课间活动时互相追逐,不慎撞在一起,导致张晓摔倒。当时在场的幼儿园教师李晴看到后,马上把张晓扶起并领回教室。后见张晓无明显不适反应,李晴就没带他去医院诊疗。


时隔两天,张晓突然产生头疼、恶心、呕吐等症状。后被确诊为颅脑损伤并住院治疗,共支付了8000元医疗费。张晓出院后,其父母将幼儿园及刘童的监护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长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童将张晓撞倒,存有一定过错,该责任应由刘童的监护人承担。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有对幼儿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课间活动时,幼儿园管束不力,对张晓受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幼儿园和刘童的监护人各赔偿张晓经济损失4000元。(来源:北京学前教育网)

关键词: 幼儿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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