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析交通事故中教师工伤的认定
作者:刘秀丽 来源:山东省菏泽市妇联实验幼儿园 上传时间:2011-08-23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现结合具体案例,来谈一谈教师在交通事故中工伤的认定。
【案例一】张某系金宝贝幼儿园教师,2011年1月16日,他在上班途中被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撞伤,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张某要求幼儿园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却遭到拒绝。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可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张某系被闯红灯的电动车撞伤,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因此张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对于金宝贝幼儿园拒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行为,张某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金宝贝幼儿园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二】陈某就职于蓝月亮幼儿园,2011年2月17日,他受园长委派陪到幼儿园视察工作的客人吃饭,其间喝了很多酒。下班后陈某在酒尚未醒的情况下驾车回家,不料与一货车相撞而受重伤。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部门判定陈某为醉酒驾驶。事后,陈某认为自己受伤的前提是出于工作原因,因而自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虽然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第十六条却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定,即: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若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则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由于陈某是因醉酒而导致了自己在车祸中受重伤,因此他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田某是红太阳幼儿园大一班教师,他在骑助动车下班回家的路上不小心摔倒,导致股骨骨折。在幼儿园拒绝为他提出工伤申请后,田某遂要求相关部门确认自己是工伤。
一般来说,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职工自己不小心摔伤的,不能算工伤。因为交警部门只对交通事故中的车与车、车与人之间(两个主体间)认定责任。若没有交警部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则不能确认工伤。由于田某是自己不小心摔伤的,因此他无法获得交警部门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也因此就不能获得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的确认。
原载《早期教育》2011.4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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