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及其启示

作者:赵景辉 料刘云艳  来源:广州大学教育学院  上传时间:2015-08-16

    [摘要] 台湾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但其发展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与挑战。当前大陆正经历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改革,大陆与台湾有着相似的社会文化背景,我们可以从中汲取精华并合理借鉴,推动大陆地区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教师管理
    当前大陆正进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试行5年一周期的教师资格定期登记制度,其目的在于提升选拔教师的专业性,完善教师的准入机制,促进幼儿园教师队伍稳定、专业、高质发展。台湾地区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起步较早,其理论与实践研究都颇为丰富,且与大陆有着相似的社会文化背景,[1]了解台湾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发展历史、现状与问题,可以为推进当前大陆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改革提供有益启示。
    一、台湾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发展历史
    台湾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发展历史可分为两个重要的阶段,即一元封闭模式下的双轨制认证制度和开放多元模式下的二阶段认证制度。
    (一)一元封闭模式下的双轨制认证制度
    1.认证“空白”阶段。
    19世纪末,台湾的教育成为日本殖民化的重要工具。1945年光复后,台湾将去“奴化”定位为教育改革的主要任务,教师的培养成为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补充日籍教师离台后所引发的师资需求,台湾当局采取诸如缩短师资培育年限、开办短期师资培训班等措施来应对,尚未对幼儿园教师进行资格认证。[2]
    2.登记与检定双轨制认证阶段。
    到了20世纪60年代,台湾社会经济开始复兴,产业结构由劳动力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型,对当地民众的素养提出更高要求。随着社会经济对人的素质要求的提升,幼儿园教师的质量水平已经不能满足台湾当时幼教事业发展的需求。1962年台湾召开了第四次教育会议,倡导建立灵活、多层次的幼教师范教育制度,提升准入门槛,建立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实现师资建设由保育型向专业型转变。[3]为此,台湾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于1969年颁布《幼稚园教师登记及检定办法》,提升幼儿园教师准人门槛,形成台湾地区最初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该阶段的认证制度采取“登记”与“认定”的双轨制方式:[4]登记是指符合学历的申请者提交申请表、学历证书、体检证明即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认证形式;认定则是针对大学专业毕业肄业、高中毕业以及曾任幼儿园助理教师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但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群体开设的渠道,申请者需要提交申请书、学历证书并参加考试,考试形式分为笔试、口试、试讲。
    进入20世纪70、80年代,教师的职业特性与专业发展得到台湾当局的重视,提升教师培养质量的改革势在必行。1979年《师范教育法》颁布并实施,标志着台湾师范教育制度的正式建立,形成了独立的师范教育体系,并将幼儿园师资培养提升到四年制大学程度。为此,台湾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于1983年制定了《幼稚园长、教师登记检定及遴用办法》,对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做出具体规定。该阶段仍采用“登记”与“认定”的双轨制认证方式,但此阶段与前阶段的登记资格要求相比略显严格,无论申请者何等学历,都需具备学前教育专业背景,且对申请者的学历要求不断提升。
    在此阶段,台湾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初步确定开启了台湾地区科学选拔幼儿园教师的序幕,为后期台湾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成长奠定了基础。首先,建立了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的完备流程。《幼稚园教师登记及检定办法》明确规定了申请认证对象的条件、办理机构的责权、认证提交的证件以及认证阶段的时间规定。其次,确定了双轨制的认证方式。台湾当局对登记与检定两种方式的申请者资格做出了明确规定,尤其在检定环节对考试的科目、考试的形式与标准等都作出了详实的要求。第三,建立了区域性认证范畴。台湾不同区域根据其师资需要的情形,拟定办法,自行确定考试资格、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然后报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后即可办理。不同地区的教师不能随意流通,除非各个地区签订了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互认协议,否则教师需要重新向迁入地区的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认证。
    不过,在此阶段,台湾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也存在如下问题:一方面,台湾地区没有对准教师实习与实践考核作出规定,缺乏对教师实践性能力的考核与认证;另一方面,区域认证融通性不强,限制了教师的流动。此外,考核与认证机构的专业性遭到质疑,机构人员的构成过于行政化,专业性认证人员比例不够。
    (二)开放多元模式下的二阶段认证制度
    进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化趋势愈加明显,台湾社会日益由封闭、单一的社会向开放、多元的商业社会转变,教育公平化、民主化、自由化等观念备受推崇,传统的教师资格认证方式已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求。尤其是1994年台湾颁布并实施《师资培育法》,标志着台湾教师教育开始实施开放、多元化的师资培育制度,允许各类非师范院校承担中小学与幼儿园师资的培养任务。[5]在此背景下,台湾地区教育管理部门随即颁布《师资培育法实施细则》《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及教育实习办法》,以应对多元化师资培养模式下幼儿园教师的选拔需要。
    台湾该阶段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方式比起以往有了很大区别,分为初检与复检两个阶段,即“二阶段认证”。参加初检者要求修满《师资培育法施行细则》规定的教育专业科目及《师资培育法》规定的专门科目,并由所属师资培养机构统一向该地区的教育管理部门提交申请。[6]初检通过者,获得教师实习资格证,经历一年的在园实习,成绩合格后再由所属师资培养机构申请复检,复检合格者才能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与此同时,台湾当局不断提升教师资格申请者的学历水平。《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及教育实习办法》规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者要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一改以往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者可以参加认证的传统。该阶段的最大亮点在于取消了教师资格认证中的考试环节,确定了二阶段认证方式,尤其注重申请者实践能力的考核。初检以申请者教师教育学分成绩为依据,复检以教育实习成绩为参考,申请者的教育实践表现成为最终能否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重要参照。此外,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机构趋于完善,各地区教育局长兼任主任委员,聘请相关学者、专家、资深教师、社会公正人士、教育行政人员构成认证委员会;逐渐加强了认证机构人员的专业性。
    该阶段台湾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改革取得快速进展,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认证过程中缺乏考试制度。台湾各地教师教育培养机构水平良莠不齐,仅凭学分作为初检依据的有效性令人质疑;另一方面,认证中的教育实习缺乏规划,也缺乏有效的评价标准,师资培养课程与教育实习相脱节。
    二、台湾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现实图景
    进入21世纪,为了更快地促进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发展,解决教师认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台湾地区教育部门于2003年7月出台了具有重大意义的《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办法》,该法推翻了教师资格认证的初检与复检两阶段形式,建立起了以考试为核心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一)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实施以来,台湾地区不断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科学有序发展,其中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是其得以运行的重要保障。台湾当局于2002年重新修订了《教师法》,在第二章第四条和第八条分别规定,包括幼儿园在内的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资格实行认证制度,具体认证办法由教育部门规定。[7]2002年7月修订颁布了第二代《师资培育法》,将实习列为师资职前教育的一部分,规定教师资格认证是台湾地区师资培育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7月,台湾地区教育部门出台了具有重大意义的《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办法》,改变以往认证方式,建立了以考试为核心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成为当前台湾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改革的重要依据。此后,台湾地区相继颁布《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委员会设置要点》《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考试命题作业要点》及《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考试考场规则》等具体规章制度,作为教师资格考试与认证制度的配套政策。
    (二)以考试为核心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办法》规定,凡修完师资培育大学规定的师资职前教育课程,取得修完师资职前教育证明书者,依据证明书所载考试类别,均可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在科目上有明确规定,分为共同科目与专业科目,共同科目包括国语能力测验、教育原理与制度;专业科目包括幼儿发展与辅导、幼儿园课程与教学两门。最终的成绩评定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应试科目总平均成绩满60分;2.应试科目不得有两科成绩均未满50分;3.应试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绩为0分。[8]通过考试的申请者,还需在幼儿园进行教育实践,通过实践考核后方可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三)认证管理机构分工协作
    台湾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的主管机构,负责认证的管理和督导事宜,包括教师资格的检定、报名程序、费用、检定方式、时间、录取标准等。在其统筹管理下,设置考试的执行机构、考试承办单位、试题研发与设计单位、考试审议与监督委员会,形成系统化的管理机构。酪个教师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有着明确的机构定位与职责范围,有机协调、共同完成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与认证。其中,考试执行机构负责考试简章的编写和发布、考试申请者的报名、考试安排、录取成绩等服务性事务;考试的承办单位设有台北、台中、高雄和花莲等四个考区,具体考务组织和管理工作分别由台湾师范大学、台中教育大学、高雄师范大学和东华大学承办,负责考场安排与秩序维持等工作;委托“台湾教育研究院”协助考试的命题、审题及置入题库、阅卷、试题疑义受理、成绩处理及发放成绩单等;考试审议与监督委员会由19~21人组成,其中1人为主任委员,由部长指派一名次长兼任,其余委员由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师资培育大学代表、考试机构代表、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教师代表担任,负责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检定方式、考务工作、检定成绩、教师证书等审查和评议工作,发挥对教师资格检定考试的监督和评估作用。
    (四)以实践为导向
    已有研究表明,“教师的本体性知识与教育对象的成绩之间几乎不存在统计上的关系,并非本体性知识越多越好,”[10]反倒是在实践场域中的知识运用会影响教育者及其教育质量,因此现阶段台湾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体现出了鲜明的实践导向。一方面,在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环节调整考试内容与结构,突出考试的实践性,如改变以往识记性质的出题方式,增强考题的情境性、应用性与操作性,通过案例分析、情境分析等考试形式增强考生分析、应用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非常看重申请者的教育实习表现。《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办法》明确规定将教育实习纳入到职前教育课程中,充分肯定教育实习的地位及价值。在台湾,要想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必须在官方指定的教育实习基地进行为期半年的实践学习,且成绩合格方可通过。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避免教育实习的形式化,台湾地区采取定期认证的方式对教育实习基地进行评估,以确保实习基地的质量,明确的教育实习标准也为实习基地建设提供了很强的操作参考和依据。
    三、对大陆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改革的启示
    (一)应重视立法对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保障作用
    自1993年《教师法》规定大陆地区正式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以来,经由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和2000年《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大陆地区初步确立了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目前大陆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可借鉴的法律法规有《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聘任办法》以及各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但其中只有《教育法》与《教师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教育专题法律,《教师资格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教育专题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则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细研诸法规,《教育法》与《教师法》作为权威性法规是针对教育与教师发展方方面面的规定,教师资格认证只是其中一环,因而专门针对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的法规当属《教师资格条例》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10余年来,大陆相关法案未作修订,配套法规相对层次较低、数量较少、内容较单一,针对教师资格认证的具体事宜及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的法规较为缺乏,且系统性与时效性不强。
    台湾在上世纪90年代社会民主化浪潮和原有师范教育立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数量较多、配套较完备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相关法规体系。立法层次总体较高,并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不断修订,重点关注和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其教育立法可谓历史更久、经验更丰富、形式更民主、程序更规范,同时修订更频繁。[11]从《师资培育法》到《幼稚教育法》,从《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办法》再到《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委员会设置要点》《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考试命题作业要点》及《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考试考场规则》,台湾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证均有明确的法规依据。
    借鉴台湾地区通过建立制度化法规推进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发展的经验,大陆地区应尽力完善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法规体系,力求从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的报名、审核、考试、面试、实践、管理、评价等方面做出精细化规定,以使每个环节都有更为扎实的法理依据。与此同时,大陆地区应尽快明确现阶段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改革的取向与重点,并通过配套相应的法规来确保其顺利执行。
    (二)应提升申请者学历水平
    在大陆,幼儿园教师要求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即可,但这一学历准入条件已经不能符合目前教师教育改革的趋势。多年来,台湾地区通过不断提升准人教师的学历背景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方面,台湾通过师范教育转型提升师资培养层次。早在1989年,高雄师院与台湾教育学院同时改制为高雄师大与彰化师大,至此台湾的师范教育从专科层次提升到本科层次。另一方面,通过法规规定幼儿园教师申请者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教师法》规定幼儿园教师初检学历要求为大学,来源有四种:“一、师范校院大学部毕业者;二、大学校院教育院、系、所毕业且修毕规定教育学分者;三、大学校院毕业修满教育学程者;四、大学校院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大学校院毕业,修满教育部规定之教育学分者”。[12]可见,台湾幼儿园教师准入条件要求取得大学及以上学位,并完成教师职前教育类课程学习。大陆也应尽快提高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者的学历要求,并规定必须完成职前教育类课程学习,具备学前教育专业背景等。
    (三)应夯实组织管理机构
    大陆地区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组织与认证主体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和专业团体,但这种专业团体要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才能参与教师资格认定,因此实际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惟一的认定机构。[13]这使得大陆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机构具有突出的行政化特点。而在台湾,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的主管部门与监督由台湾地区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具体设有考务承办单位、教师资格鉴定委员会、证书管理与派发单位等不同机构,台湾教育研究院负责试题研发与管理,由此台湾地区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管理机构已经形成行政部门与专业学术部门共同参与、统筹分工、管理与监督有机结合的格局。借鉴台湾地区这一经验,大陆的教育行政机构要适当放权,打破单一的主体控制状态,适当克服自上而下的科层取向的行政方式,以平等的方式和身份与资格认证的其他贡献团体和目标群体合作,以充分调动专业组织的积极性,并有意识地委托中介组织来执行甚至是评估教师资格认证,由此形成有关资格认证的行政组织、专业组织与目标群体的三位结构。此外,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执行过程中必须有独立的监督机构,否则容易形成共同利益下的“官官相护”,出现制定、执行、监督包庇的现象,应事先予以预防。[14]
    (四)应提倡实践导向的准入考核
    从1993年大陆明确规定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起,就一直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学历模式,即获得师范院校学历的毕业生免予考核,直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一种是针对非师范院校学历的毕业生,通过“笔试+面试”的资格考试后获取教师资格证书。在学历模式认定中,由于各类学前师资培养机构良莠不齐,缺乏机构认证,尤其是我国快速发展学前教育的相关政策出台后,各地院校迅速申报学前教育专业,盲目上马,师资培养标准模糊、幼儿园实习安排凸显形式化,缺乏有关实践能力的考核。考试模式的报考者则普遍缺乏学前教育专业背景,考核侧重知识与识记,对实践能力、应用能力的考核涉及较少,其科学性、规范性以及实际效果也严重不均,从而影响了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2011年起,大陆地区以浙江、湖北为试点改革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实施全国统一命题考试,重点关注考生的实践能力,以提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性,但改革尚在起步阶段,仍需完善。
    在台湾,培养与提升准入教师的实践知识与实践能力已成为其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改革中的重点,这对大陆地区极具借鉴价值。一方面,应在认证制度的考试环节突出实践性倾向,试题应兼顾记忆、了解、应用、分析、评鉴等能力的考察,挖掘考生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应与师资培养机构、实习机构形成有效联合,尤其是师资培养机构与实习机构应建设制度化的教师发展学校、实习评鉴体系与标准,确定高校教师与一线指导教师之间的分工与职责,并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对教师发展学校的实习指导工作进行评估。此外,应建立申请者档案袋评价方案,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教学表现能力评价标准,由申请者围绕该标准建立个人成长记录袋,提交给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以此认定其是否达到教师准人标准。
    参考文献:
    [1]叶平枝.大陆与台湾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比较及其启示[J].学前教育研究,2013,(7):29—33.
    [2]曹仁德,梁忠铭.台湾师资培育制度变迁之考查[J].台东师院学报,2002,(10).
    [3]黄新宪.论台湾教育的历史转型[J].教育评论,2010,(1).
    [4]施汶倩.台湾师资培育制度中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之研究[D].台北市立教育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5]肖远军,李春玲.厶湾教师教育政策演进及现状分析[J].黑龙江高教,2007,(5).
    [6]范光典.浅谈高级中等以下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及教育实习办法[J].竹市文教,1997,(7).
    [7]邱素青.师资培育制度的理论与实践[J].台湾教育,2005,(6).
    [8][9]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教师资格检定办法[EB/OL].https://tqa.ntue.edu.tw/,2014—10—12.
    [10]林崇德,申继亮,辛涛.教师素质的构成及其培养途径[J].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学版),1998,(1).
    [11]李海燕.两岸教师资格制度的比较审视[J].当代教师教育,2012,(12).
    [12]黄惠秀.台湾师资培育政策发展及应对研究[D].淡江大学教育政策与领导研究硕士学位论文,2008.
    [13]潘黎,邹群.试析我国教师资格制度改革[J].中国教育学刊,2012,(5).
    [14]丁煌.监督“虚脱”:妨碍政策有效执行的重要因素[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摘自:《学前教育研究》2015.07
编辑:cicy

上一篇:美国北加州博物馆的儿童美术教育活动

下一篇:芬兰学校卫生保健印象

相关文章

周排行

专题推荐

中国式“教师梦”谁来圆?
中国式“教师梦”谁来圆...
“理想杯”优秀园长风采颁奖典礼
“理想杯”优秀园长风采...
微专题:细节决定成败——半日活动的设计与实施
微专题:细节决定成败—...

点击上面的按钮,一分钟
成为"幼儿教师网"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