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家长委员会的产生和运行至关重要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12-03-23
教育部日前下发《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都应建立家长委员会。
我国于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教育部此次下发《意见》,是对《纲要》精神的切实落实。
近年来,一些地方中小学、幼儿园曝出家校冲突、师生矛盾,以及学校侵犯学生权益事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学生家长缺乏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监督、评价的渠道,造成家长和学校沟通困难,难以有效维护受教育者的权益。国家教改《纲要》中提出建立家长委员会,让社会参与学校管理,主要就是针对这种教育现实问题。
在发达国家的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是十分重要的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机构,对于促进学校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发达国家的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由全体家长投票民主选举产生,选出的家长委员,将代表全体家长履行职责,否则就是失责;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管理和决策中独立运行,不受校方支配,学校在出台事关学生权益的规定之前,必须经过家长委员会讨论、审议;家长委员会可自主对学校工作进行咨询。有了这样的家长委员会,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责得以理清。1997年初,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在《美国21世纪教育》的报告中提出“家长选校”和“学校责问”两项建议,其核心内容是家长可以选择学校并参与学校管理,经过家长评审不合格的学校,家长可以要求关闭。这种家长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大大减少了学校管理、决策的片面性。
相较之下,目前我国一些中小学幼儿园探索设立的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在机制建设和履行职能上还需要大力完善。一些家长委员会变成了“家长联谊会”之类的摆设机构,甚至成为校方说服家长接受不合理规定的“工具”,比如某些乱收费项目,就是以“通过家长委员会同意”的名义出台,结果导致社会对家长委员会没有好感,难以建立基本的认同。家长委员会的这种变异,与其产生和运行机制有关。一些学校的家长委员会中,家长委员往往是学校从联谊和获得更多办学资源的角度指定的,家长委员非富即贵,不能充分代表家长们的意愿,同时,家长委员会没有被赋予独立运行的权力,主要是受校方的安排,配合校方的工作。
中国有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国情条件,但发达国家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一些成功经验,仍然值得我们参考、借鉴。家长委员会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是否有明确的章程规定其享有独立运行权力,将影响家长委员会存在的价值。从这次教育部发布的《意见》看,这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意见》指出,“家长委员会应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帮助学校改进工作。”家长委员会是否具有独立运行的权力?家长委员会是否只能“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不能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总之,应当按照家长委员会的本质和规律,以改革的精神和更加开放的态度,建立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制度,以此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学校民主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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