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0~6岁婴幼儿早期教肓及其启示

作者:张晶  来源:常州工学院师范学院学前教育系  上传时间:2014-08-11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学前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早期教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韩国很重视教育,尤其是早期教育,政府把婴幼儿的教育作为国家的公益事业,其早期教育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笔者在韩国留学7年,并在韩国几所不同类型的幼儿园及幼儿之家进行实习,也有幸成为韩国主办的亚洲儿童福祉研究学会的国际理事,有机会了解韩国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相关政策及实施。基于此,笔者对韩国婴幼儿早期教育经验作一介绍,并分析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韩国0~6岁婴幼儿早期教育
      (一)韩国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相关法规解读
      1921年,位于韩国首尔市的泰华基督教师会馆制定的托儿计划预示着韩国早教事业的开始。1952年,韩国政府颁发的《后生设施纲要》中指出:“托儿所是受孩子家长委托,保护需要参加工作的父母之子女,对其进行临时或特定时间保育的福祉设施。”1961年的《儿童福利法》正式规定托儿所为儿童福利设施之一,其创办主体由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及民间法人代表等组成,并可从地方政府、自治团体及民间获得一定的财政补助及支援。1967年,韩国政府明文规定,国家及地方政府支付40余个托儿所的各种补助费用。随着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韩国于1968年颁布了《未认可托儿设施的临时措施令》。
      20世纪80年代,韩国大力提倡早期教育,于1981年将《儿童福利法》全面修改并改名为《儿童福祉法》扩大了其保育的范围,改革了教育内容,强调其教育内容应适应时代的发展。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财政严重不足,早期教育不能得到具体而有效地发展,女性等团体组织强烈要求为早期教育独立制法。在此背景下,韩国国会于1991年1月讨论并通过了《婴幼儿保育法案》,并于8月颁布实施令及实施准则。此法令指出,保育事业由单纯的“保育”发展为“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保教”。这也极大地促进了韩国婴幼儿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韩国的学校分为国立、公立及私立三种,该法案具体指出早期教育机构由国•公立保教机构、民间保教机构、单位附属保教机构及社区家庭型保教机构四大类组成。1997年,韩国于2000年修订的《初等教育法》规定了幼儿园设立的园长、园监(相当于教务园长)以及教师的任职资格及工作任务,规定了职称等级及晋升所需的各项条件。2000年,韩国教育部制定了《全国幼儿园课程法》,该法涉及幼儿教育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幼儿园课程的组织与实施,该法由课程计划与管理、课程领域两部分组成。该法还明确规定了中央、道厅(相当于省)、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园所各方的职责、相互关系、课程的评价及各方面的质量监控。2004年,韩国颁布了《幼儿教育法案》,此法案明确规定,在入小学前一年,幼儿可以享受为期一年的免费教育,低收人家庭还可获得政府的幼儿教育补贴。
      (二)韩国婴幼儿早期教育模式
      1.0~5岁幼儿之家的教育模式
      随着社会压力的不断增加,韩国参加工作的女性越来越多,由于工作性质的要求,很多女性在产后不足1个月就需要继续工作。在此背景下,韩国接收0~3岁婴幼儿的幼儿之家就显得尤为重要。幼儿之家的教育内容以0~3岁婴幼儿发展特点为基础,遵循因材施教原则,培养其独立吃饭的能力,训练大小便、午休及简单的社会交际能力。幼儿之家分为社区家庭型幼儿之家以及幼儿园模式的幼儿之家。社区家庭型幼儿之家相比较幼儿园模式的幼儿之家,在师资力量、园合条件、教具的配备等方面较为薄弱,但是能够给予婴幼儿家的感觉,减轻他们入园的焦虑情绪。而且所有的幼儿之家都设置在离婴幼儿家很近的社区之中,以方便家长接送孩子。同时,幼儿之家要求教师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掌握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并具有与父母沟通的知识和能力。幼儿之家的师生比为1:5或1:7。
      2.5~6岁幼儿园的教育模式
      经过了0~3岁幼儿之家的生活,韩国的幼儿都会继续接受幼儿园的教育。韩国的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分为小班、中班、大班以及由3~5岁幼儿组成的混龄班。混龄班由特别有才能及特殊需求的低龄幼儿与有学习困难的大龄幼儿组成,要使这些幼儿得到更好地发展,幼儿园教师需要具备更高的素质。幼儿园教师与幼儿的比例为1:5或1:6。
      幼儿教育已从单纯的“保育”发展为“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保教并重”。在对幼儿的教育、社会性发展、营养及健康等方面的保教育过程中,幼儿园需要考虑教师与幼儿的比例、教师的资格及安全性、教师与幼儿的相互作用、教具和教材的质量、每名幼儿的活动空间和卫生健康及安全等各个方面。同时,幼儿园强调根据幼儿的发展特点和个体差异,为其开展有趣及有意义的主题性教育活动。
      另外,为了使幼儿与幼儿家长能更好地适应各阶段的学习生活,使幼儿之家、幼儿园、小学之间能更好地衔接,韩国的每所幼儿园都必须设有婴儿班及课后辅导班。课后辅导班一般由学校或保育机构、综合社会福祉会馆(社区公共服务)及学习房联合会(私人辅导)等组成,主要接收步入小学一年级的孩子,使这些孩子在放学后能有个安全的环境,并代替父母对其进行教育,如生活指导、作业指导、自主学习指导、特殊活动指导、游戏指导等。除此之外,韩国还有特殊残障儿童联合教育模式,这是正常儿童与残疾或者学习有障碍的儿童一起接受无差异对待的一种教育。韩国的残障人数较多,韩国的特殊教育及相关设施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韩国的特殊教育专家认为,让残障儿童和正常儿童共同生活及学习,能很好地帮助残障儿童适应社会,也能使正常儿童形成乐于助人、体贴理解他人的良好品格。
      5.韩国早期教育课程安排
      韩国早期教育课程安排主要分为半日制、全日制、时间制和24小时制四种类型。一是半日制。婴幼儿一天接受3~4小时的教育,该教育模式具有个别化学习及形式多样化的特点,教育时间从9:00至13:00为止。二是全日制。一般为8:00入园,18:00回家,还可按照幼儿或家长的要求延长教学时间。全日制早教课程以幼儿的身体发展、知识技能、社会情感、认知发展为目的,上午与半日制幼儿的3小时教学内容同步,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午睡时间及各种特色教育活动。三是时间制。时间制的教育是指在一天中的某个时间段按照父母的要求开展的一种教育,通常在父母有特殊情况下才会使用,如逛街、礼拜、看电影、去医院等。四是24小时制。24小时制的教育是针对需要特殊帮助的婴幼儿或是父母需要加夜班的家庭所提出来的方案。其教育时间从周一8:00至周六14:00,学校提供食宿等生活需要。另外,24小时制的幼教机构也招收出生1~30个月大的婴儿,其保育教师由具备护士经验的人担任,保育教师与婴幼儿的比例为1:3。
      二、韩国婴幼儿早期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一)0~6岁托幼一体,出台新的早期/学前教育法规
      借鉴韩国先进的立法经验与办学模式,我国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和3~6岁幼儿教育一体化,共同立法。托幼一体化意味着将0~6岁婴幼儿的教育纳入公众视野,纳入国家教育或福利体系,在国家现有的行政构架下能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关注,能得到政府财政的投人。政府应制订相关的学前教育法规,从长远出发,将0~3岁婴幼儿的教育纳入到学前教育体系中来,实施一体化管理。目前,我国政府以及家长都开始重视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但在管理上存在着多部门管理、责任交叉、重复管理的现象。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机构主要以民办为主,且政府对民办早期教育机构的申办、督察、监督的责任不清,造成社会上存在着很多早期教育不规范操作的现象。因此,我国应该借鉴韩国0~6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做法,由一个政府部门统一管理、由政府与民间团体共同监督任何类型的早期教育机构,从法律、政策、管理层面真正实施0~6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
      从课程方面来看,我国还需加倍努力。以江苏为例,目前,江苏的很多民办早期教育机构以及幼儿园开始对0~3岁婴幼儿进行教育,但是0~3岁早期教育课程存在着托班课程小班化趋势,即用幼儿园小班课程的模式来实施早期教育。为使0~6岁婴幼儿一体化的教育课程能更好地实施,让婴幼儿得到更好地发展,我国需要借鉴学习韩国相关方面的经验,尽快出台学前教育新法规,保障学前教育的全面发展。
      (二)专项经费投入机制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在婴幼儿发展过程中,早期教育机构与幼儿园之间存在着发展不均的现象,国家对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投入不足,缺乏政策性的倾斜或保障。这显然不利于我国早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更会影响0~6岁托幼一体化教育目标的实现。早期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基础上,应该为发展0~6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事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我国可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社会多渠道筹款为辅,确保发展0~6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所需的经费;可以对公办幼儿园和私立早期教育机构设有专项的经费支出;也可以使0~6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的教师在职称评定、在职培训、工资收入、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这样才能够提高0~6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从而促进0~6岁婴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三)完善督导、评估机制
      目前,我国的早期教育机构鱼龙混杂,政府应建立适应0~6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督导机构及稳定的早期教育工作督导机制,并把早期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部门的工作计划,开展有序的督政、督学活动。政府一方面要对0~6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现状进行理性评估,以确定其发展阶段和调整方向;另一方面也要对早期教育工作人员的绩效、素质、技能等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分配合适的人员到适合的岗位上,促进早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随着我国对0~6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不断关注和婴幼儿早期教育政策法规和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政府对0~6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督导与评估逐渐规范,我国应重视督导评估过程,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但由于0~3岁园合场地不足、教育资源匮乏、财政短缺和师资匮乏,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财政补贴。第一,补贴婴幼儿家庭,使家长能够免费参加亲子体验课,以提高0~6岁婴幼儿家庭对早期教育的重视。第二,补贴早期教育机构,使早期教育机构降低收费,让更多的婴幼儿家庭受益其中。第三,补贴早期教育工作人员,改善0~6岁婴幼儿教师工资待遇低、工作压力大的情况。
      原载《中国教育学刊》(京),2014.1.86~88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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