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学前教育公平——瑞典对处境不利学前儿童的教育及启示

作者:代敏  来源:  上传时间:2013-05-16
1932年,瑞典的社会民主工人党主持国政后,正式提出要按照社会公正的原则把瑞典建设成为高度民主化的福利国家的政,并促使瑞典把关注处境不利学前儿童的教育作为建设福利国家和促进社会公正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提出了各种改善处境不利学前儿童教育的措施,积极促进学前教育机会均等和学前教育公平。
瑞典的处境不利儿童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儿童,主要是指身体残疾、智力落后、听觉损失、视觉残疾以及有言语障碍、医疗障碍和社会问题、心理问题的儿童。另一类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移民家庭的儿童、父母失业或休假家庭的儿童、多子女家庭的儿童以及经济窘迫家庭的儿童。
 
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实行“特教不特”
 
1.“特教不特”的含义
“特教不特”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体现在第一个“特”上,即幼儿园并不回避幼儿身体或心理上呈现的异常情况。第二层含义体现在第二个“特”上,即问题得到“确诊”后,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将这些特殊成员纳入普通的集体环境中,并与社会各界共同帮助他们像普通儿童一样健康成长。“特教不特”主要适用于第一类特殊儿童,即残疾儿童。
2.“特教不特”的教育机制
一方面,除了将有严重智力障碍及没有说话能力或严重丧失听力的幼儿安排在普通学前学校的特殊班级或特殊的幼教机构外,瑞典将大多数特殊儿童纳入普通学前学校的普通班级中学习。如果家长或监护人不想让孩子在特殊幼教机构学习,可以向教育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让幼儿在试读期间转入普通学前学校。另一方面,智障幼儿除了接受的教学内容和进度安排稍有不同之外,即使被安排在特殊幼教机构或普通学前学校特殊班级里,课程设置与普通幼儿仍完全一致。
3.“特教不特”的教学机制
瑞典为智障儿童制定的“特殊教育计划”,是公共教育体制的组成部分。特殊班级与普通班级属于同一行政管理部门,处于同一幼儿园内,由同一个园长负责,普通班级和特殊班级主要的不同在于设施的配备和教师的比例上。瑞典通常由同一个委员会管理普通儿童和特殊儿童的教育,由几个小组负责,小组成员由教师、特殊教师、保育员、心理医生和护士、负责儿童福利的职员组成,每个小组负责两个以上不同年级或同年级的班级管理。各小组在开学之初就要制定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如何满足特殊儿童的需要、满足这种需要应使用的方法及他们在福利方面的需求等。从1988年起,所有学前学校的教师都必须进行残疾特殊教育法的训练,刚参加工作的“特殊教师”必须参加正规培训并持有上岗证,在职期间还要不定期地培训有关特殊教育的内容。
 
因材施教,关注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1.瑞典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类型
(1)父母失业家庭的儿童
据官方调查显示,2000年以前,瑞典约40%的市政区规定,如果父母业,正在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就自动丧失在学前教育机构的位置,从而造成了父母失业家庭和父母就业家庭儿童入园率的巨大反差。1999年的调查表明,父母就业家庭的1—5岁儿童的入园率是90%,而父母失业家庭的儿童入园率则为63%。
(2)父母休假家庭的儿童
瑞典的法律规定,每个孩子从出生到8岁期间,父母共有450天领取津贴的脱产假期,用来照顾幼儿。如果父母休保育假,家中正在接受学前教育的孩子就自动丧失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1999年的一项调查显示,父母休假家庭中,1—5岁儿童的入园率仅有28%。
(3)经济窘迫家庭的儿童
学前教育由于不属于义务教育,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瑞典经历了“二战”以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全国失业率达到前所未有的8%。许多人只能靠福利维持生活,但全国学前教育的费用平均上涨了17%,不少经济贫困的家庭面对不断攀升的费用只能望而止步。
(4)外国移民家庭的儿童
“二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移民涌向瑞典,使移民人口约占人口总数的10%。由于移民是外来人口,而且人地两生、语言不通,通常不能很好地融入瑞典社会,享受和瑞典本地人一样的社会福利。在父母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中,移民家庭占多数,其子女进入幼儿园受到的限制便更多,导致移民家庭的儿童在接受公立学前教育的儿童中比率最低。
2.针对不同类型家庭的儿童进行因材施教
为了解决以上四种家庭中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瑞典采取了以下措施:
(1)父母休假或父母失业的儿童入学制
从2001年7月1日开始,各市政区必须为父母失业的1—5岁儿童提供免费进入学前教育机构的机会。2002年1月1日,这项义务扩大到父母休保育假的儿童,各市政区既要为父母失业的1—5岁儿童提供入学机会,也要为父母休假的儿童提供入学机会。
(2)最高限额收费制
2002年1月1日,瑞典开始根据家庭中孩子的人数,实行学前教育最高限额收费制,家庭日托所和学前学校每月收费最高不能超过家庭收入的1%一3%。第一个孩子的每月收费标准上限为1140瑞典克朗,第二个孩子的每月收费标准上限为760瑞典克朗,第三个孩子的每月收费标准上限为380瑞典克朗。
据瑞典国家相关估算,实行学前教育最高限额收费制,大多数家庭在学前教育上的支出将减少500一1000瑞典克朗,纳税后收入将增加2.5%。对1/5最高收入的家庭的费用增幅将限定在1.8%之内。
(3)对移民儿童开展双语教育
为帮助移民儿童克服语言关,瑞典高度重视移民教育,将其作为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市政局几乎都安排了专门的半日语言训练,实行双语教学。在瑞典的移民中,人数最多的是来自欧洲大陆,因此,英语往往成为瑞典幼儿园教育的第二语言,即幼儿除学习本国语言外,还要学习英语。对于母语为非英语背景的移民儿童,一方面瑞典幼儿园在尊重并保护其母语的基础上,以母语提供相关辅导,为其开设相应的母语课程;另一方面,还积极鼓励移民儿童学习瑞典官方语言,采取多种措施使其尽快融入瑞典社会。
 
启示
 
1.将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作为促进“社会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
瑞典学前教育的发展与瑞典构建和谐、自由、公正的社会紧密联系。1932年瑞典的社会民主工人党主持国政后,就一直把关注处境不利学前儿童的教育作为社会公正原则的一种体现,并将其作为建设福利国家和促进社会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提出了各种针对处境不利学前儿童的教育改革方案,积极促进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民主化。
在大力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的今天,我们应借鉴瑞典在这方面的经验,将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将其纳入到社会发展的重大目标体系中,把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纳入到与社会发展同等重要的高度,采取灵活的方法,促进学前教育的公平发展。
2.实行“特教不特”,将特殊儿童的教育与普通儿童的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瑞典在实行“特教不特”的教育机制时,将特殊儿童的教育与普通儿童的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尽量使特殊儿童享受与普通儿童同等的待遇,从而消除特殊儿童心理上的压力,并通过对教师的培训以及各部门间的分工合作,为特殊儿童提供了细致入微的受教育环境,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不让一个儿童掉队”。我们当前也存在大量的残障儿童,为了使这部分儿童能够在没有心理负担的条件下接受与普通学前儿童一样的教育,可以借鉴瑞典的做法,将这些特殊儿童纳入到普通学前教育机构中,对其实施与普通儿童一样的教育,并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进行专门的培训。
3.因材施教,针对不同类型的处境不利儿童群体采取不同的措施
21世纪以来,瑞典强调让不同种族、性别、阶层、文化背景的儿童都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从2001年起,父母失业或休假的儿童也可以接受学前教育,改变了以前父母失业或休假的儿童不能入学的状况。此外,针对外来移民家庭的儿童,瑞典还专门对外来移民的儿童进行双语教育,积极为处境不利的儿童提供补偿教育,促进了学前教育的公平发展。当前,国内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呈现出贫富差距拉大、人口失业率增高等特点,高收入家庭的幼儿可以进人“收费高、质量好”的幼儿园,低收入家庭的幼儿则只能进入条件较差的幼儿园,甚至部分幼儿根本没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对来自不同类型家庭的特殊儿童采取不同的措施,以促进学前教育的公平发展。
4.实行最高限额收费制,保障处境不利儿童的入学权利
从2003年开始,瑞典所有4—5岁的儿童每年都可以接受525小时的免费学前教育,对于超出免费时间的学前教育,根据家庭孩子数量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实行最高限额收费制,收费严格控制在父母年度收入的1%一3%,极大地降低了家庭经济困难以及多子女家庭儿童的入学门槛。反观国内,学前教育机构在收费问题上争议颇多,尤其是一些民办幼儿园,收费较为混乱。一些办学条件较好、质量较高的幼儿园收费较高,进入此类幼儿园接受教育成为中高层收入家庭幼儿的专属特权,而很多贫困家庭的幼儿只能望而止步。因此,我们应借鉴瑞典的有益经验,根据不同家庭的收入情况,实行最高限额的收费制度,以确保来自不同家庭背景的幼儿都有机会进入高质量的幼儿园接受教育。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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