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未与教师续签 海门一幼儿园被判补偿

作者:  来源:南通网  上传时间:2012-07-30
    成某与海门某幼儿园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幼儿园终止了合同,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
  
  2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裁决,判定幼儿园需对成某进行经济补偿。
  
  2004年9月,成某到海门某镇幼儿园工作,合同每半年签一次,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幼儿园不再续签。成某向幼儿园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幼儿园认为,成某不遵守规章制度,且她没有幼儿教师资格,不应当支付补偿金。当地仲裁委裁定,该幼儿园向成某支付4560元经济补偿金。幼儿园不服,向南通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成某与幼儿园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幼儿园认为成某不遵守规章制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客观上不存在未安排成某从事其他岗位而成某不予接受的情形,故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应依法向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 教师与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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