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民办幼儿园不得冠以"中国""全国"等名称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09-12-04

陕西:民办幼儿园不得冠以"中国""全国"等名称

新华网西安12月3日专电(记者 许祖华)陕西省教育厅日前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幼儿园管理下发通知,要求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名称应做到名副其实,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陕西”等名称。
据了解,近年来,陕西民办幼儿教育发展迅速,已成为全省幼儿教育事业的主体,承担着全省80%的幼儿教育任务,为陕西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民办幼儿园在发展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民办幼儿园审批工作管理不严,一些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差、师资水平差、管理不到位,幼儿教育的保教质量得不到保证。
为了引导民办幼儿园依法办园、依规办园,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陕西省教育厅要求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严格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举办民办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审批设立民办幼儿园。涉及中外合作创办的民办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进行审批和管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审批民办幼儿园时应特别重视民办幼儿园的安全、卫生问题。
陕西省教育厅还要求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体现该幼儿园所在的行政区域、层次和类别。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未经有关权利人同意,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其他学校或组织名称、驰名商标。民办幼儿园应健全管理机构,加强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活动,不得进行宗教或变相宗教教学,应克服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幼儿教育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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