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剪去幼儿手指,刑事处罚罪难逃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04-09-09
[案情]
浙江省某镇幼儿园,一位年轻教师正在给孩子们上课,期间有两位幼儿很不听话,一直在争抢一个玩具。为此,该教师几次停下来训斥两幼儿,叫他们不要再争吵了。但稍隔片刻,争抢又开始了。教师十分恼怒,对他们发出最后通牒:“谁再吵,我就剪掉他的手指头,看你们再敢吵吗?”可是,未过几分钟,两孩子又在争夺玩具了。教师此时竟然真的拿来了一把剪刀冲上去,抓住一个孩子的手,干净利落地将其食指剪去了一节。鲜血从断截的手指上涌出,孩子痛得大哭大叫。这时她忽然大悟,不该伤害孩子啊。但为时已晚,断指已经落地。几经周折,待园方获得情况后,迅速将孩子送往医院。由于医疗条件、时间的耽搁等因素,孩子的手将终身残废。法律将如何处置这位教师呢?
[分析]
这是一桩曾经轰动全国的幼儿剪指案,属于故意伤害行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受到刑事处罚不可逃脱。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或管制。”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来分析。第一,从犯罪主体上分析,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行为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看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从而把犯罪与意外事件区别开来,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从客观方面分析,看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现实危害或危险性,注意把犯罪行为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第四,从犯罪客体来看,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否是刑法所保护的对象,如果侵犯的客体不是刑法保护的对象,就不构成犯罪。
结合本案,从犯罪主体上分析,行为人----年轻老师已满18周岁,是成年人且精神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该教师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客体上分析,剪去幼儿手指,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幼儿的生命健康权,是刑法所保护的对象,而且其行为和结果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从主观上分析,教师有伤害幼儿的故意,她在几次阻止幼儿争吵后,曾扬言:“谁再吵,我就剪掉他的手指。”她也明白剪去手指的后果是残疾,其主观故意是十分确定的。这一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是很大的,从表面上看,仅仅是一个幼儿的一节食指,而其社会影响是相当恶劣的,极大地损坏了幼儿园的名声,更损坏了幼儿教师的形象,降低了教师的人格。如果教师都会伤害孩子,还有谁会把自己的孩子送进幼儿园,学前教育将难以开展了。
[建议]
经查该女教师是未受过师范教育,也未经过幼儿教师专业培训,是临时招来的代课教师。事发后,幼儿园即解除了聘用关系。由此笔者提供以下建议:
1、幼儿园应结合当前公民道德建设,加强幼儿教师的师德教育,提高教师的道德素养。
2、加强幼儿教师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依法治教,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在幼儿园中产生。
3、对于部分地区缺乏师资数量,在招聘代课教师时,也应进行岗前培训,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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