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并施行的《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 》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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