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事故的原因与对策探析
作者: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来源: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上传时间:2012-08-14
2011年,“校车”已经成了公众最关注的字眼之一,成了史上最悲情的字眼之一。通过比较研究近两年幼儿园校车事故的发生可以知道,酿成这些惨案的原因无非以下四个:第一,车辆相撞;第二,将幼儿遗忘在校车上;第三,驾驶不慎导致的车辆失控;第四,车内过于拥挤导致窒息。后三个原因,归纳起来就是幼儿园的管理不到位,第一个原因则折射出当今社会对幼儿园校车的重视不到位。
幼儿园校车事故的原因分析
(一)幼儿园自身的原因
“物必先腐也,而后虫生之”,任何灾难的发生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校车事故也不例外。追查校车事故的责任,最终无一不指向幼儿园自身的过错。详细来说,这些原因可分为以下三类:
1.跟车管理制度的缺失。2010年以来,造成幼儿伤亡的校车事故中,因未清点人数而造成幼儿在校车中死亡的案例占37.5%。相比其他原因,未清点人数而造成的死亡是最容易避免的,这充分说明了幼儿园自身管理的缺失。如果幼儿园能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能严格对跟车进行把关,提升跟车教师的责任意识,这些惨案完全可以避免。
2.车辆来源杂,安全系数低。目前我国幼儿园多为民办性质,他们资金单薄,投入不足,部分学校甚至没有正规的校车,而是用三轮车或农用车代替。这些车辆中许多没有进行过安全检查,一旦发生碰撞、侧翻之类的事件,很容易导致幼儿受伤,酿成惨案。此外,部分幼儿园因规模有限或资金缺乏,与租车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租车公司负责运输。而这些公司由于规模不同、资质不齐,缺乏运送幼儿的经验,也容易造成事故。
3.车辆超载严重。超载如今已经成为校车运行的常态,但凡发生事故绝大多数是校车超载造成的。例如在发生事故的校车中,有的是限载9人事实上却承载了64人。校车严重超载,一方面容易直接导致伤亡(如在一起校车事故中有一女孩就因拥挤而呼吸困难死亡),另一方面容易导致运行过程中事故的发生,如碰撞和侧翻。同时,超载带来的另一直接后果就是受害人数的增加和救援的困难。
(二)社会和政府方面原因
虽然说幼儿园需要对校车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但政府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对于幼儿园的上述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对于校车的运营未能及时提供法律上的指导,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校车费用未纳入财政预算。校车表面上看起来是服务于特定对象的私人工具,但它实质上是我国公共交通建设的一部分,是我国基础教育的一部分。中小学的校车如此,幼儿园的校车也是如此。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校车由幼儿园自愿提供或者由家长租赁。如果政府能将校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体系,将其由幼儿园的私事上升为政府的公务,那么校车的质量将得到有效保障。
2.校车监管困难重重。校车超载的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处罚力度不够。按照我国现行交管法,对于违规的校车“处罚办法只有罚款、扣分、学习培训等几条措施。如果是营运车辆,我们可以吊销其驾驶证,但是校车属于非营运车辆,驾驶证不能吊销。”①正因为校车的特殊性,交警对查获的违规校车只能进行罚款、扣分之类的处罚,一旦当违规运营的收益大于因此而带来的罚款处罚时,违规必然会发生。
3.校车标准不尽如人意。2010年7月我国出台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中虽然规定了校车的种种标准,但因无强制执行力,交管部门无法对不达标的校车进行有效处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运行人的侥幸心理。此外,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小学生,幼儿园校车不在规范的范围之内,这带来的严重后果是幼儿园校车无标准可循,即使校车不达标,政府也无法进行处罚。
4.校车不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所谓道路优先通行权,是指“法律授予某些道路使用人以优先通行的权利,而限制他方同时使用道路或者要求他方承担避让的义务。”②校车因避让其他车辆而导致自身失控的情况时有发生,再加上校车本身承载的是弱小儿童,一个小小的急刹车也可能造成幼儿的伤亡,如果能赋予校车道路优先通行权,那么校车的行驶将更加安全。
幼儿园校车事故的对策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知,幼儿园校车事故是幼儿园和政府共同不作为酿成的后果。幼儿园作为校车的拥有者和使用者,既没有提供合格的校车,又没有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而政府对幼儿园的这些行为又置若罔闻,既缺乏事先的检查又缺乏事后的监督。因此,要想杜绝惨案的再一次发生,就必须从幼儿园和政府两方面下手。
(一)将校车纳入财政预算
对比世界先例,美国从上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就实施了强制性乘校车上学制度,而免费乘坐校车则是儿童所在社会提供的免费教育之一。③我国目前教育经费严重不足,学前教育尤甚,甚至未能列入义务教育阶段,以至于大量不合格幼儿园充斥其间,而这正是幼儿事故发生的高危区。将校车纳入财政预算,不仅理论上可行,实践上也具有操作性。如果当地教育经费充足,政府可以参考公交车制度安排校车,校车路线根据幼儿园地址分配。如果当地教育经费不足,政府则可与幼儿园合资,根据幼儿园规模大小责其缴纳一定比例校车费,余额由当地财政支付,校车则由政府统一购买、检测。
(二)建立科学的可执行的校车标准
要统一校车配备,杜绝不达标校车的使用。除上述对策之外,还应该在全国推行科学的可执行的校车标准。校车作为幼儿园的私产仍由幼儿园自己配置,但配置的校车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标准。因此幼儿园校车应根据幼儿的生理特点创立专门的校车标准。此外,对校车标准的审查也是必不可少的。标准的创立只是安全的开始,标准的切实执行才是安全的最终保障。一项统一的标准一旦付诸实践总会出现各式各样的执行效果,因此,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校车符合的标准的程度实施不同的惩处措施。
(三)赋予校车道路优先通行权
校车优先通行在美国已成通行做法,美国50个州大都明确规定了校车的优先权,其“待遇”与警车、救护车、消防车相仿,甚至优于救护车和消防车。④考察我国近年发生的校车侧翻事故,原因无非两个,一是因避让其他车辆或行人;二是速度过快。如果能在限速的前提下赋予校车优先通行的权利,那么校车的行驶将更加安全。
(四)加强幼儿园自身的管理
加强政府的监管只能减少校车事故的发生,要想彻底杜绝人为因素导致的校车事故,关键还在加强幼儿园自身的管理。一个正规的幼儿园,应当有一套完整全面的管理体系。从校车事故来说,幼儿园至少应当加强两方面的管理,一是幼儿的接送,二是司机的任用。幼儿的接送应当有流程化的管理制度,应当详细规定各个注意事项,并责成跟车教师全面完成。司机是幼儿安全的重要堡垒,幼儿园应当聘任有资质的忠实勤勉的司机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我国校车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在经历了一系列校车惨案后,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保障校车的行驶安全。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工信部推出的《安全技术条件》《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幼儿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幼儿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等四项国家标准。这四项标准不仅涉及校车颜色、安全带、指示灯、车体参数等各项指标,也首次将幼儿校车纳入国家标准之内,为幼儿校车的发展提供了全新的保障。
但是,这四项标准能否得到彻底的实施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新标准与当今国情的结合。此次新标准效仿欧美,对许多细节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现今的校车能达到此标准的实属凤毛麟角,在目前环境下,如果严格要求每个幼儿园都使用达标的校车,那么将使众多幼儿园面临无车可用的尴尬;如果纵容他们继续使用现存校车,安全隐患将难以消除。我国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采取了统一安排有所保留的做法,在全国推广统一标准的同时,又规定了三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间幼儿园可以使用虽不符合国家标准但符合地方标准的校车。但地方标准科学性如何、能否得到彻底落实则不得而知。
其次,这四项标准能否得到广大幼儿园的拥护尚未可知。我国为数众多的幼儿园之所以把面包车、农用车作为校车使用,主要是基于经济上的考虑,他们或者无力或者不愿在校车上付出过多的投入。况且,我国法律又无明文规定幼儿园必须提供校车服务,如果他们为了减少成本和规避风险而拒绝提供校车服务,那么最终受损的仍是幼儿。
此外,国务院于2012年3月28日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下面简称《条例》),其中对备受关注的校车安全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首先,规定了不达标校车的惩处条款。《条例》规定“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⑤该条例的出台,有力地保障了校车新标准的推行。其次,规定了校车的优先通行权。校车可以使用公交专用通道和公交站点。⑥最后,规定了超载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⑦
以上法规的颁布,覆盖了自校车投产、使用、运行、报废和管理的诸多环节,对校车安全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范的施行,必将为幼儿打造一条安全之路,其安全效用,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①姚志伟、贺小巍:孩子,你坐的校车安全吗?——延安幼儿园校车安全状况调查,陕西日报,2011年第1l版。
②王薇:道路优先通行权规则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运用,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r/jiaotongshigu/jtsgss/jtsgmsss/72798.html,2011年12月28日访问
③④国外校车:如何实现“最安全”(上),中国教育报,2011年11月25日。
⑤⑥⑦《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编辑:cicy